《一周睇法》9月27日
(2008-09-28 15:17:18)
标签:
杂谈 |
分类: 《一周睇法》 |
(由知名律师、知名法律评论员朱永平和主持人张小颖共同主持)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主持人:截至9月 21日,因食用还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后导致住院的婴幼儿有1447人,目前还在住院治疗的有12892人,其中有较重症状的婴幼儿共104人,到目前为止,已知四名宝宝死亡。朱律师,国家在垫钱为这些宝宝治病,其实这些宝宝也是消费者,他们的人身损害很严重,以后的民事索赔怎么办,这么多人,怎么赔啊?向谁索赔?官司怎么打?
朱:三鹿奶粉事件出来后,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的是行政问责,刑事抓人,忽略了民事索赔。数万人的结石宝宝的人身损害索赔,程序上怎么走?在中国,极少出现集体诉讼,在政府的强势督促下,侵权的企业一般赔付医疗费就了事,后续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人过问了。其实,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一项制度,叫“共同诉讼制度”,当受害人是二人以上,可以推选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全国受害宝宝的妈妈怎么去联合起来呢?这是中国的一个难题。律师不能全国做广告,你们都来找我。我看,只有全国一个组织能担当这个任务,就是遍布全国各省、市、区的“消费者协会”,它本身是消费者的维权组织,但又是个半官方组织,会遭到一些阻力或压力,但完全可以突破性或创造性地为众多受害者维权,发动和组织受害人共同诉讼,如果成功组织,将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所以,我们寄希望消协,勇敢地站出来未消费者维权。
主持人:本周星期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判决,判决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客户损失1000元。去年,谭小姐到一家银行汇款,她将小车停在银行门口前的客户专用车位后,进入营业厅领了排号纸,因为前面排队的人多,心急她便离开营业大厅来到门口的停车场,准备上车时,突然遭到两名男子抢劫,被抢走了5万多元。她立即报案,但银行在门口安装的摄像头却不能分辨出窃匪的基本体貌,案件至今未破,谭小姐于是起诉银行,一审驳回谭小姐的诉求,二审终于改判。朱律师,银行的人看了这个案例,多少有些紧张,他们也许想不通。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朱:这些年银行惹的麻烦还真不少。它告客户,客户也告它,严重的,银行就把客户许霆告去坐牢了。这回,法院判银行赔偿在营业厅以外的客户的损失,在全国还很少见,银行可能不服气。但法院依据的是一个司法解释,即有经营活动的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组织要赔偿。法院还认为,停车场不仅属于银行的用地范围,还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离开的必经之地,银行的安保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你看看,银行的人还更气死了,法官来个“适当延伸”,就判我承担赔偿责任?不错,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在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时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社会上的众多经营场所,比如宾馆、餐馆、商场、网吧、邮局、游泳池、公园、博物馆、美术馆、特别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都可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人告上法庭。小区的居民被盗,游泳池客人被淹死,餐馆门口客户的汽车被盗等等,都可能被人告上法庭而承担责任。住店旅客在酒店无故遭人打了一顿,保安部却袖手旁观,酒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小偷闯进医院吓死了患者,医院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带小孩逛商场被货架上掉下的东西砸伤了,商场也要赔偿。所以,各位街坊,你记得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还有各类做生意的经营场所,记住这个案例,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否则麻烦就多了。
主持人:深圳“9.20”打大火灾震惊全国,死亡44人,88人受伤。“舞王俱乐部”属一个标准的地下“黑”舞场,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消防验收合格证,竟然在路边公开营业一年多。龙岗区人民政府决定初步赔偿每人25万,四个香港的死亡青年家属却索赔160万,龙岗区人民政府还决定死亡赔偿金先由政府垫付。朱律师,政府“埋单”有无法律依据?如果“舞王俱乐部”无资产来赔偿,政府是不是成了“冤大头”?你怎么看?
朱:深圳是个特区,但不能无法无天。在原来全民经商的社会歪风影响下,警察和部分戴乌纱帽的人在歌舞厅、桑拿、洗脚馆、餐馆等娱乐服务业都涉嫌执股经营,于是官商勾结,形成一个无法无天的局面。“舞王”俱乐部股东之一就是一个警察,背后可能还有更大的官在暗中支持,于是“舞王”俱乐部在深圳是最著名的也是最安全的“白粉场”,打架斗殴是常事,所以每天有六七千人来消费,每个月都有1000多万的营业额。这一年下来,好歹有1亿多元的营业额。我们算算账,现在死亡44人,除了四个香港人,40人的赔偿是1000万,如果加上4个香港人每个人赔160万,就是640万,即政府先垫付1640万。据称,“舞王俱乐部”现有资产也就是60多万。查查全国大的法律,哪条法律授权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垫资给因娱乐消费而死亡的人呢?没有。纳税人的钱是不能说给就给。政府可以做的是,尽快查封涉案股东的全部资金和银行现金,或发动民间捐款或其它社会慈善和银行现金,而不是动不动就花我们纳税人的钱。
主持人:《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周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是二审阶段,下一次还要进行二审,二审稿有些新意思,比如规定“违规携危险犬只外出最高罚五千”,还规定“在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饲养危险犬只。有趣的是,在9月22日,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判处一名妇女终身监禁,就是因为她饲养的危险犬将邻居残忍地咬死了,检察官说,这名妇女是加州历史上因狗咬人获谋杀罪的第一人。朱律师,管好一只狗还真不容易,广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不可以规定一些更为严厉的措施?
朱:广州的地方性立法受到许多约束,一是国家大法的约束,不能与国家大法的条款想抵触或相冲突,二是国家“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不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等等。国家没有制定“养犬条例”,所以广州市为了管好这只狗,可以说是动用了全民智慧,立法顾问、法学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意代表,网络征集什么手段都用上,可就是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说,这只“狗”闹得广州不得安宁,昨天市人大二审的时候,分歧意见还蛮多,只能留待几个月后的三审再议。因为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它不能像美国地方性法律一样可以规定对狗主人进行判刑。对恶狗咬伤咬死人,国家的大法只规定狗主人要民事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狗主人要坐牢。全国各地经常发生恶狗咬死人的事件,国家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修修法,把狗主人以“故意杀人罪”送去坐牢呢?法理上没问题,就看民间呼声高不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