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朱永平律师广东大同
朱永平律师广东大同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5,643
  • 关注人气:249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一周睇法》9月13日

(2008-09-16 09:23:00)
标签:

杂谈

分类: 《一周睇法》
                               广州电视台  《一周睇法》

 

(由知名律师、知名法律评论员朱永平和主持人张小颖共同主持)

  播出时间: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星期六 18:00  首播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星期日 12:00  重播

 

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  星期日 21:00  重播   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  星期一 12:00  重播

 

 

主持人:

本周的910日是世界预防自杀日。在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开展这样一项预防运动,可见自杀在每个国家都是很严重的,中国每年有超过25万人自杀成功,也就是中国每两分钟就有一人自杀成功。广州的自杀率在全国属于中等偏高水平。朱律师,我记得印度这个国家在1996年通过一条法律:自杀是犯罪行为,自杀未遂要判刑。那么中国的法律有没有这样规定?法律能不能调整人的自杀行为?

 

朱:韩国明星安在焕在本周点蜂窝煤自杀了;香港轮胎大王梁国鸿带着妻子在本周也烧炭自杀了,更惨的是,所谓的这个“大王”让3岁的孩子也陪他死了,还说,儿子“跟着父母最幸福”。本周也是全世界的残疾人运动会,在运动场上我们也看到了生命的伟大,生命的尊严,但全世界偏偏每天都有人毁灭自己伟大的生命。中国的刑法没有规定“自杀”是犯罪,也没有法律惩罚“自杀未遂”的人,于是有法学家呼吁立法惩罚自杀未遂的人,尤其对哪些卧轨、撞车、跳地铁自杀未死的人进行惩罚,因为他们危害了社会。还有学者呼吁立法惩罚那些“帮助他人自杀”的人,说是这是刑法的空白,要立法,这点我也赞同。还有,如果一个人跳楼自杀,跳下砸伤另一个人或砸死另一个人,伤者和死者的代理人都可以告自杀者的近亲属侵权,要求自杀者的遗产赔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自杀行为引起社会许多严重后果,法律要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因为法律就是要阻止危害社会行为发生,人为万物之灵,在生活品质大幅提升的时代,我们应尊重自己的生命。

 

主持人:近日,云南沧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一名女子有期徒刑一年。该女子与一男子相约各自离婚后重组家庭,该女子与丈夫离婚后,要求与该男子结婚,遭到该男子拒绝。于是该女子强行在该男子家中居住了32天。该县公安局起初没有注意该女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县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书,要求公安局抓人。朱律师,我印象中很少听到此罪并有人因此罪而坐牢的,你怎么看待?

 

朱:在中国的刑法里面,有的入罪的标准很高,有的入罪的标准却很低。这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入罪标准就很低,它不问“情节是否严重”,也不问是否造成“危害”,只要你非法侵入他人房间,就可以让你坐三年以下的牢。现实生活中,陌生人除了偷东西,是很难进入别人房间的,所以一般是熟人或亲戚朋友才能强行进入他人房间,并经劝告不退出的,房东才报警的,即使报了警,警察很少以此罪抓人的,劝劝就拉倒了,因为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的该女子强行居住他人的家中,最后逼得该男子与老婆离婚了,也算是“严重后果”,所以公安、检察院就抓人了。我记得有一案例,两公婆抬着儿子的尸体放在他人大门洞中,结果两公婆也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抓了,也就是说,活人替死人讨说法,活人却遭罪。各位街坊,因为此罪入罪标准比较低,所以不要轻易闯入他人房间,以免他人报警,警察如果动真格的,还真可以让你“遭罪”。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