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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七篇•死缓

(2013-07-08 13:13:14)
标签:

全国人大

舒一

个人

贪污受贿

监狱

分类: 2013年

    刘志军听到一审判决彻底松了一口气,以他的官场经验二审不会再有什么改变了,所以不上诉。在中国,死缓与死刑虽一步之差,却有天壤之别。死缓是另一种无期徒刑,因中国没有终身监禁的强行法律,可以断定刘志军不会终老在监狱里。

    刘志军的死缓至少传达了一种信号,今后这类财产罪(贪污受贿等等)不会再有死刑了,严重腐败分子听到这一消息都会长舒一口气。毕竟在生命与财产面前,生命显得重要,所以当一个人身陷囹圄时,都愿意以财产换生命。毕竟贪腐为生活,生与活就惧死。

    慎杀是近些年高法推行的理念,毕竟生命可贵,人生只有一次,所以在犯罪面前,剥夺生命权利是重中之重的大刑,乃生命的极刑,在罪昭天下的古代,古人最爱说的一句话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西方社会对于死刑有一种态度可供参考。他们认为财产刑,财产罚;生命刑,生命罚。像美国这样标榜民主至上的国家,今天依然有死刑,与欧洲许多国家废除死刑有所不同。但判处死刑的前提必须是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拿了任何数量的财产都不足以致死。按照他们的观点,制度上的缺陷,不能让一个人背负。所以在美国,刘志军作为官员是没有办法让丁书苗挣40个亿,让铁道部蒙受如此损失的。

    刘志军的死缓判决对今后的反腐提出了更高标准。贪腐怕一死,如能不死心存的畏惧就更小了。这样,制度的建设、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跟上,否则贻害无穷。建议全国人大应该重新讨论死刑标准,把财产刑、生命罚的死刑废除,改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这样才能加大威慑力量。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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