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撤出,谁来承担责任
(2008-11-30 1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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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房产物业服务合同竣工图 |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
案情叙述
2006年3月,北京某小区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后,业主委员会正式向原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交接、撤场通知,但遭到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此后,新物业服务企业以未能参与小区的物业服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认为,其已同意全面履行与新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因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小区,因此新物业服务企业经济损失及管理者报酬应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新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定程序选定后,开发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予终止。新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履行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请求正当。本案中新物业服务企业之所以未获得管理者酬金,系业主委员会未履行合同所致。据此判决,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由新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业主委员会给付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管理酬金。
杨晓刚律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