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产生的纠纷占物业管理纠纷中很大比例,例如:绿地、会所、车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承诺不符、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拒绝免费更换房屋设备、迟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擅自加大房屋公摊面积等等。
上述情况下,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纠纷涉及的事项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管理范围,因此,业主应当直接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发生此类纠纷的大多情况,是业主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招标产生的此类纠纷会少一些),因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开发建设单位的子公司,有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人担任等等,所以有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也履行了开发建设单位义务,也承担了解决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的工作,此种情况下,广大业主自然将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一家,业主入住后也就自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解决遗留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以法律关系不同,拒绝解决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时,势必产生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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