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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逐条解释—第23条、第24条

(2009-11-04 13:43:09)
标签:

杂谈

分类: 保险法条文分析

    本条是关于理赔流程的规定,其中第23条是关于正常赔偿程序,第24条是关于拒绝赔付的通知。与老保险法比较,新法相关规定特别注重对流程的界定和对时限的要求。1.核定时限,及时(特别的30日);2、赔偿时限, 10日;3、拒赔通知, 3日。

    保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照该条款规定,保险人未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属于违反法定的违约义务,显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损失。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中加入“承担相应利息”的内容。  

    相关流程甚至关于时限要求,纯属于程序性和技术性,本不应当列入保险法内容,而属于保险公司本身“自由裁量范围” ,但是相关规定显然属于照顾“现实环境之需”。

     中国人历来讲求结果论英雄,销售行业中就有所谓“以业绩论英雄”。前一段闹着沸沸扬扬的上海“城管钓鱼执法案”,发生该案件原因众多,许多专业人士也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但是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程序合法性内在追求动力,也可谓是其中核心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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