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22条对协助义务内容进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与原保险法比较,“及时一次性”为新增加内容。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向保险人索赔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显然属于法定义务。但在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过于强调自身风险管理工作,内部管理薄弱、现代科技运用不足,导致对申请理赔者资料要求过于复杂,程序冗长,导致广大客户对保险公司有多种抱怨。实际上,考察银行业发展史可以发现,早期银行各项服务也是相当复杂的,但是今天“一网通”、一卡通”盛行,很多业务根本客户不需要到银行柜台。银行业发展经验,值得保险行业去借鉴的。
在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以利润为主,赔付率与分支机构员工工资和奖金紧密挂钩,导致有些分支机构对客户的理赔时常采取拖延的方式,以各种方式拖延时间(包括以申请人的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为借口),也因此造成许多客户抱怨和不满,甚至许多的投诉,新保险法相关修改内容表现了这样现实和立法本意。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08年底,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但是,一年来,有些保险公司并没有贯彻监管部门要求,就以在网站上公布理赔流程为例,有些保险公司就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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