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25条是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依照该条文的规定,符合先行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一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收到相关申请书和有关证明等满60天;三是金额还不确定的。与原来保险法规定不同的是,新规定废除了给付最低限额的要求,显然更具人性化。
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先行赔付类似的概念在多个领域中均有体现。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有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在我国海事救难中,也有先行支付的做法;我国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司法实践中都有类似的运作方式。
考察先行支付等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倡导社会公平等价值。就保险实践而言,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其经济往往遭遇损失,身体往往受到伤害,自身生活、工作秩序往往受到干扰。某种意义上讲,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显然处于相对弱势。同时,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于非平衡状态,与其相关的社会秩序处于非稳定状态,因此,保险金适时介入,其意义就非同小可。
保险金,有人称其为“保命钱”,其实际上是对保险功能进行延伸。比如,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金提前给付往往就能雪中送碳求被保险人生命于危难之中,这实际上也是先行支付社会功效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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