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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逐条解释—第21条

(2009-11-03 13:41:59)
标签:

杂谈

分类: 保险法条文分析

    新保险法第21条是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与原保险法比较,“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为新增加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在空间上是游离。因此,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最了解保险标的状况,因此必须承担通知义务。法律规定此项通知义务的目的主要是:一是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损失的调查,不至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另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得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人的财产。

    关于新增加除外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因为某些因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事故的发生,并且应该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损失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是对保险业的基本要求。

    保险业三大功能分别是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公众性行业,保险业承担社会管理功能正日益表现其应有作用。积极介入社会重大自然灾害勘查、定损不但体现为保险人客户服务能力和要求,同时是保险业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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