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沿讲座》的演讲节选(三)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除继承了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之外,还有始终伴随其左右的特殊风险,比如其特有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及内控风险等等。这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面对的一系列问题,而与传统金融企业相比,其风险内控能力的差距确实较为显著。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出现的受关注问题和风险点包括:一、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隐性担保或资金池的问题;二、客户资金与交易安全性的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派生信用风险问题,比如余额宝就曾经出现过用户隐私安全方面的系统性风险;三、由存款搬家衍生出的系统风险问题,等等。这些风险点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难以避开传统金融已经面对过的难题,如何更谨慎地防范住这些潜在风险并非易事。
从短期来看,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很强,但它们所享受的窗口期红利效应毕竟无法被忽视。从长期来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将朝着竞争互补、融汇创新的方向前进。当然,这还需要立法工作的支持,才能使整个金融业态朝着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前进。
适度理性监管是关爱、保护和支持
一行三会作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支持和相对宽松的。不过由于金融行业特殊的外部性,任何国家地区对金融业的监管都是最为严格的。需要考虑到的是,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限制,不一定是不支持,实际恰恰是当监管不作为的时候,才是真的不支持。试想一下,如果放任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导致市场的信用度降低,劣币驱逐良币,可能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就难以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因此,适度理性地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对还处于蓬勃发展期的中国金融行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关爱、保护和支持。
行业监管者现在倡导一种宽松且适应当前发展阶段需要的监管方式。在管理方法上,监管层目前采用的是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这样比较适用于产品创新尚未定型阶段的复杂情况,对个人和企业而言可以理解为法不禁止不为过,对监管服务方而言则是行无授权不可为。毕竟,我们面对的中国市场的发展前途是无止境的,空间是无限的,现在需要的是守住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曾多次明确提到,对互联网金融应该持肯定、支持且宽容的态度,且需要采取行业分类的监管形式。不久前,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的主任王岩岫先生描述过他对P2P行业的基本监管思路。他认为P2P作为小额信贷的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应当有一定的资本金约束。因为从事金融服务行业是需要有资金约束的,以防范其出现涉及资金池、担保、承诺收益率等不合法合规的行为。同时,需要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管控机制,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一系列的工作。
这些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发展实际结合的一个监管解决方案,负面清单的设立并非是限制行业发展难以逾越的门槛,关键在于加强普惠金融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部门竞争发展,以及将来有机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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