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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与大场——并购欧美实体企业的思考之八(2)

(2009-04-27 13:53:12)
标签:

并购欧美企业

实地

大场

金融危机

财经

分类: 中国流

抢占“实地”的先手

 

海外并购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被并购对象为了提高自身价码,在并购前不一定会暴露出自己的真实状况,这会给出资方带来风险。在金融危机形势下进行海外并购,要以抢占“实地”为主——即主要收购那些资产价值比较明确的实体类企业,而不是那些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金融类企业。水分越少的实体企业,收购起来的风险就越小,实体企业相对金融类企业而言,水分相对较小。如果能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直接收购,包括有形资产与知识产权,则最为划算。应该说,金融危机下收购实体企业,是博弈中的一步“先手”;而收购金融类企业则可能陷入“后手”的困境。

 

在此次的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首当其冲的受到冲击,也成为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一些在全球享有多年盛誉的金融机构出现资金危机,许多甚至申请破产保护等,欧美国家的金融资产市场估值普遍降低;为帮助这些机构走出困境,欧美国家的政府也适当放宽了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以求广揽资金,全力“救市”,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放宽了长期限制资本运营和私人投资大量入股银行的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最多33%的银行股权,而不会被视为控股股东。此前,持有25%以上银行股份的投资者就可能被视为控股股东。不仅如此,当年高高在上的欧美国家金融机构也频频和中国同行接触,希求通过合作来共度难关。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危机尚未到底,金融衍生产品造成的损失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数目,直接参股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业务应当暂时不作为中国远征队的选择。但金融机构旗下的优质企业的股份或债券,比如一些高新技术类企业、能源类企业的资产,应当可以作为选择之一。

 

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步蔓延,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不断冲击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金融危机通过下述渠道影响到实体经济:首先是金融机构自身资金流动受到限制,不愿向企业提供贷款,或者提高贷款利率,使实体经济的运行规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萎缩;第二是金融危机导致失业人群增加,消费支出自然减少,而对于没有失业的人来说,投资股市和基金的资金缩水,对未来的收入期望降低,不由自主地捂紧了钱包,购买欲望的下降,最终导致实体经济产品卖不出去,工厂生产规模缩减;第三是由于银行贷款变得困难或者贷款利率高,对于未来的销售不乐观,企业自然不愿加大投资,企业裁减员工,从而导致失业率增加,生产规模进一步萎缩,人们对于经济前景更加悲观,消费支出进一步缩减……就是在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关系影响下,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陷入资金“困境”,普遍面临资金约束。

 

这和我国的投资需求形成互补。中国的企业手里有相对丰裕的资金,但缺乏技术、品牌和市场,通过股权投资,参股或购买世界一流企业,可以使中国企业分享发达国家的技术品牌和市场带来的利益,也可以从中学到管理经验和其他有益的东西。

 

因此,中国企业应当把握良机,重点考虑通过参股方式并购发达国家实体经济中的优质资产。

 

寻找并购的“大场”

 

“大场”就是博弈中最有利于开拓自己疆域的地方,确定海外并购的“大场”,就是要选择到哪些国家或哪些地区进行并购投资,才会最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发展,这些区域就是海外并购的“大场”。

 

海外并购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这其中既需要企业家的远见卓识,也需要并购团队的集体智慧。对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目标,并购过程中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样。对于利用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实体企业不同程度受到冲击。因此,对于并购目标企业的区域选择上,应当根据国别行业专长来选择,比如拉美、非洲、澳洲甚至亚洲存在不少因资金匮乏、融资渠道断绝而无法顺利开工的资源性项目和资源性企业;欧洲国家中的英国、德国工业水平都比较高,特别是德国的机床制造、电气设备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欧洲还拥有一批具有世界水准的通讯类大公司;美国在能源、高科技行业,以及汽车制造方面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等等。出海的中国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行业优势,有选择的进行并购。

 

除了并购目标国行业专长作为区域选择的重点考虑因素之外,目标企业所在国的产业政策环境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根据商务部外资司境外投资管理处的报告,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国企业的产业政策上,欧美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美国对外来投资的管理参照对本土企业的相关规定,其政策核心是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美国国内投资者。通常情况下,外来投资者既不会因政府相关政策面临比本土企业更多的障碍,也不会获得比本土企业更多的特殊优惠。不过,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外国投资者除了要考虑联邦法律外,还必须清楚州乃至下一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一般而言,地方法是各州对企业实行的一般法规,对外资持鼓励态度;而联邦法则更强调国家安全,也更侧重限制措施。

 

在对待外国投资者并购方面,欧洲各国也各有侧重。英国的态度最为开放,欢迎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企业,只是严格控制军备和安全行业的投资。

 

装备制造业水平高度发达的德国对待外国并购则相对保守。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德国政府制定了《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第13次修改案草案,修改案中新增了限制外资并购德国企业内容。

 

因此,在并购目标区域的选择中,中国企业除了要考虑并购目标是否符合本企业战略目标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各国对待并购的政策环境,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并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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