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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跳绳猝死,商家能够免责?

(2017-08-28 20:00:53)
标签:

跳绳猝死

过错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

分类: 法律

基本案情:

816日下午,46岁的黄世东在成都富森美家居北店一家居店购买地板时参加了跳绳活动。816日下午,46岁的黄世东在成都富森美家居北店一家居店购买地板时参加了跳绳活动,该活动宣称“跳得多、返得多”,依据消费者单次跳绳数量来决定优惠力度。然而,黄世东跳到第302个时倒下了。次日,他在医院不治身亡。

事发后,商家和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暂未达成一致。另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身体挺好的,从没查出有什么病,还很爱爬山。事发后,黄世东的家人索赔180万元。但是,这一主张遭到店铺拒绝。陈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曾就赔偿问题与店铺协商两次,仍未达成一致。26日下午,记者也向参与协商的店铺负责人赵鹏,证实了这一情况。“我们只是介绍了促销活动,是死者老婆叫他参加的,店员并没有逼迫,责任并不大。”赵鹏告诉记者,店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目前只能赔偿家属5万元。

(消息来源:中青在线、华西都市报)

 

律师点评:

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商家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1、商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黄某跳绳猝死,属于意外事件。商家不可能预见到黄某跳绳会短时间内突然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商家无需承担刑事侵权责任。

2、黄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黄某自愿参加商家组织的跳绳促销活动。虽然未查明因为何种原因导致其猝死,但黄某参加剧烈运动前没有做热身运动,参加剧烈运动过程中没有控制节奏,而是一口气跳绳达到302个,应当承担猝死的主要责任。黄某自身健康存在问题,是导致其猝死的主要原因,跳绳只是诱因。

3、商家应对黄某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商家采取(跳绳)“跳得多、返得多”方式促销,黄某按照上届设置的规则参与跳绳,商家有义务保障黄某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家作为跳绳促销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黄某人的身安全。商家应该预见到某些体质较差的消费者会因为突然进行剧烈运动而受伤甚至猝死,却没有对黄某等人进行风险提醒与心率检测,也没有安排急救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余律师还告诫商家,组织剧烈运动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有心脏等疾病、最近长期熬夜、过于疲劳的人不能参与。还要让消费者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名,而且要对那些明显不能继续剧烈运动的消费者及时制止,并且要有相应的急救措施。商家促销,应当尽量避开剧烈运动方式,以免产生意外而发生悲剧。

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法律不同情疏忽大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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