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凡余安平律师应邀参加登润第33期刑事沙龙,交流传销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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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润论坛刑事沙龙卓凡刑事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策略 |
分类: 法律 |
8月27日下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所余安平律师应邀参加“登润”第33期刑事沙龙。本期刑事沙龙以“对以销售某品牌产品之直销、传销边界厘清和界定辩护”为主题,来自广州、深圳、东莞、珠海、惠州、中山、梅州、揭阳及湖南岳阳等9个城市近20名律师、检察官参加了交流。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淑毅律师先向大家介绍了正在办理的东莞某特大传销案基本案情,随后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杜昊介绍了该案的阅卷情况。大家围绕该案是否构成犯罪、律师应该如何辩护展开了讨论。
在案件研讨阶段,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龙律师、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唐柏成律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朱国平博士、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顾宁律师、广东尚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尧宏律师、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熊伟律师、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许向前律师、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陈聪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刘汉杰律师、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林秀梅律师、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龙元富都做了积极发言。大家一致认为,应该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查明本案是否同时满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等构成要件,是否符合“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追究标准,是否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余安平律师在发言中认为,本案需要根据基本案情选择辩护策略。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要以实际销售商品为主要收入来源而不是以赚取入会费用为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涉案团队的扩大主要是通过产品需求量增加而不是通过发展下线,如果发展会员只是作为营销手段而不是工作手段,则本案可以争取事实无罪。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时,如果取证程序或取证主体资质违反强制性规定,则本案可以争取证据无罪。如果明显不能进行无罪辩护,则辩护律师可以从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采取轻罪辩护策略。余律师还结合自己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谈了质证技巧,强调对于可能无罪的案件应该将主要精力用在“审前辩护”,不要等到木已成舟。
事后,余安平律师邀请与会律师及检察官朋友来惠州交流,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将就肖某等涉嫌敲诈勒索3600万元案举行疑难案件分析会。律师跨地区交流值得提倡,对于密切律师业务联系、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律师整体形象颇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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