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大家关心的更多是司法独立、以审判为中心,却忽视了法院普遍存在的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大锅饭”制度。我建议借鉴仲裁委员会制度,采取“当事人选择法官、法官按劳计酬”制度。
当事人选择法官,其实是一种法官自身的“优胜劣汰”,那些裁决公正、业务精深的法官必然脱颖而出,而枉法裁判、不思进取的法官逐渐被遗忘。能够让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来挑选他,这种法官必然有一定的口碑与人气。要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自己,需要“真功夫”。
法官象仲裁员一样“按劳计酬”,那些每年办理五六百宗案件的法官收入应该远远超过每年办理一两百宗案件甚至“象征性办案”的法官,这才能调动他们的服务积极性。当然,这也会导致那些“本事不大脾气大”、“白天做法官晚上做律师”的特殊法官在“当事人选择”中逐渐式微,“提高服务质量”会成为法官重要目标。
律师本就是“当事人选择”的职业,那些不能获得当事人选择委托的律师只能逐渐“出局”。正是这种“优胜劣汰”与“剩者为王”,推动律师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一些人认为只对法官“考核”与“错案问责”而没有要求律师如此,他们忽视了对律师进行“考核”与“错案问责”的是律师客户——律师客户用钞票来“投票”,决定律师“胜任”还是“淘汰”,决定着律师职业生命的贫富与生死。
大量法官“不甘寂寞”转向律师行业,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市场选择”的尊重。自己可以通过优势服务获得更多信任与薪酬,逃离“大锅饭”也就成为选项。当然,我支持赚得盆满钵满的资深律师去做法官——你已经“不差钱”,正好可以为司法正义作出贡献。“不差钱”的法官,也就会更多从“事业心”上入手裁决,更不容易被不法当事人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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