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李红艳惠州电台解析“拐卖妇女儿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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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中午,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李红艳律师应惠州电台黄辉凯记者邀请,做客“焦点时刻”栏目,解析12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拐卖妇女儿童”新规)。
惠州电台“焦点时刻”主播邹欣欣问两位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拐卖妇女儿童新的司法解释原因是什么?规定将所诊疗、护理、抚养儿童的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有何意义?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骗取他人财产的以诈骗罪论处,对打拐有何意义?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的,有哪些进步意义?
余安平律师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制定“拐卖妇女儿童”新规。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新规明确将所诊疗、护理、抚养儿童的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李红艳律师认为这是强化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体现。儿童即未满14周岁的孩子很容易对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高度依赖,这些单位承担着临时监护或代为监护职责,这些部门出卖儿童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在近些年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这些属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这种明确规定既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震慑,引导这些机构依法依规保护儿童基本权利。
余律师此前曾做客惠州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解释过“骗婚与婚骗”。对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其列为诈骗犯罪。这次司法解释新规吸收司法实践具体做法,将“婚骗”明确列为诈骗犯罪,说明我国法律对买卖婚姻犯罪受害者与以结婚为名诈骗犯罪受害者同等进行保护,这才能保证司法衡平。
李红艳律师对“拐卖妇女儿童”新规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列为犯罪予以打击高度赞赏,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只要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需求,就难以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供给。要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就应该对收买者予以打击。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余律师对“拐卖妇女儿童”新规加大对偷盗婴儿加大保护力度表示肯定,儿童特别是婴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缺乏,新规把一切将婴儿脱离父母监护的行为都视为偷盗婴儿,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偷盗”方式予以吸收完善司法。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定期修改完善,法律不能及时修改的则应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新规定来予以调整。那些落后于社会实践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该定期清理,这才是对人民负责避免“怠工”。天津大妈“玩具枪”射击气球竟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荒唐闹剧,背后就是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社会实践的“立法怠工”产物。
这次做客惠州电台“焦点时刻”,是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第四次派出两名律师参加访谈,也是惠州电台第二次邀请余安平、李红艳两位律师参加本节目。黄辉凯记者表示,会定期邀请惠州知名律师做客惠州电台,为惠州市民普法、为法治惠州献策、为常见疑难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