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律师营销,用经典案例铸就品牌(初稿)

(2016-08-25 11:01:02)
标签:

律师营销

经典案例

品牌

服务产品

市场眼光

分类: 法律

律师营销,用经典案例铸就品牌

余安平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然是“提供法律服务”,当然需要法律服务市场,也就需要市场营销。律师属于“执业人员”,理论务虚应该依托于实践务实,经典案例才是律师营销的重要法宝。离开经典案例,律师也就沦落为“讲师”与“写手”,对当事人只能是“忽悠”不能“说服”。

 

1、律师营销需要服务产品

律师营销不是“普法”,也不是“学术交流”,而是“推销服务产品”。律师能够让受众清楚知道他能够提供哪种专业法律服务,这就要提供“服务产品”,即各种有理有据的法律服务方案。“服务方案”是否“有效”,可以通过两种经典案例分析来展示。一种是成功案例,告诉受众“这种服务方案是有效的”;另一种是失败案例,告诉受众“没有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导致了严重后果”。

经典案例并不局限于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成熟的律师营销完全可以“放眼全国”,依托裁判文书网、法院网“选择经典、分析经典、铸造品牌”。这几年异军突起的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天同诉讼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为你辩护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华辩网”,以及个人牵头的曹春风“草原狼毒品犯罪辩护网”、刘平凡“牛律师刑事辩护网”,他们的规模都不是很大,但在律师界的影响力却不可低估,法律市场营销更是风生水起。用经典案例说服受众,这才掷地有声。

 

2、律师营销需要市场眼光

律师营销不是“传销”,也不是“倾销”,这就需要专业律师的专业眼光。如果说经典案例是“提供产品”,那么市场眼光则是“推销产品”。“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酒香也怕巷子深”。市场眼光意味着律师主动关心法律服务市场“需要什么”,甚至积极引导受众“接受什么”。律师服务不应该是“等待需求”,而是“制造需求”。

当毒品案件泛滥时,曹春风、惠君琦等律师将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推向精细化、流程化,紧跟时代脉搏,逐渐奠定了他们在刑事辩护领域毒品辩护大咖的业界地位。甚至一些律师代理毒品案件会去他们的网站学习借鉴。当王宝强、马蓉离婚案引起网络广泛关注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组织多名律师针对性撰写文章解析,特别是吴杰臻律师连续四天首发当天热点评论获34万点击与一篇《不愿为马蓉代理的真相》获得新浪20万阅读量、一点资讯27万点击量,让吴杰臻律师所在的婚姻家事团队名声鹊起。这种从新闻热点中发现法律热点与营销热点的做法,从律师营销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很成功的。

 

3、律师营销需要专业团队支持

律师营销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需要专业团队支持。只有专业才能快速从新闻热点中发现法律营销热点,唯有专业才能获得同行认可与受众共鸣。特别是在数据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律师营销不仅需要深度而且需要速度,这是专业律师长期积淀的结果。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会办案”的律师不一定“会撰文”,“会撰文”的律师不一定“会营销”,所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律师营销需要一线律师与二线律师相互配合,前者的服务产品与后者的市场眼光相结合,这才有令人信服的营销效果。“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但“有金刚钻”的律师忙于办案,这就需要有律师拍档去“揽瓷器活”,共同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了大量经典案件,需要有人将这些案件撰写成文对外推介,也需要有人从这些经典案例中发现问题总结规律,上升为研究成果。刘平凡等律师将刑事辩护总结为一系列的模块,包括如何询问、如何排非、如何质证,背后是整个刑事辩护团队的通力协作,而不是某个律师“独角戏”来包打天下。每个律师的特点与优点并不相同,这也需要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不能“养在深闺人未识”,更不能等着别人“三顾茅庐”,而是要主动营销——让大家“知道有你”、“知道你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营销的利器主要是经典案例,通过你的案例分析让受众认可你——“有事找我”。用经典案例铸就品牌,应该成为律师营销的主方向。在一个“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时代,律师营销应该案例致胜,经典才有权威,权威才有品牌。建立在经典案例塔基上的营销大厦才会巩固,才能“接地气”,“技术为王”赢得尊重。

 

作者简介:余安平,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