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辩护,无罪辩护的“黄金节点”
(2016-08-24 17: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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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前辩护逐渐成为“热潮”,毕竟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压力远远高于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压力。无罪辩护最佳节点是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阶段,此时正处于“错案法律责任”交接阶段。律师用事实与法律说服检察机关“不批捕”,既是帮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也是帮检察院避免接收无罪案件的“烫手洋山芋”。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说明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就必须保证该案能起诉至法院且做出有罪判决,也就意味着检察院不能保证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能够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就应该不批准逮捕。此时辩护律师站在检察院一边,帮助其排除可能存在的“错案”风险尤其是司法赔偿风险。
本月初我曾代理了一桩职务侵占案件,我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后立即判断出张某不属于公司员工而是公司合作者,他们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只是结算方面的民商案件而不是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职务侵占罪适格主体。我的意见被惠东县检察院采纳,审查批准逮捕期满前一天检察院就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机关为减少法律责任,往往会把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处理,检察院批准逮捕则法律责任“转移”给检察院,自己无需担责;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也好对受害人作出解释,可以规避信访、投诉等风险。当检察院成为侦查机关减少责任的“避风港”,刑事辩护律师也就需要“及时介入”并“有效拦截”
刑事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是对话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无罪情由建议不批准逮捕,既是“换位思考”帮助办案机关减少法律责任,也是“忠于职守”为当事人争取免于羁押。批准逮捕阶段,律师在无罪案件上与检察院的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最容易赢得检察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