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2日上午10点,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应惠州电视台何雄律师的邀请,做客“以案说法”栏目。某工厂老板安排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按照正常工作日支付劳动报酬;该老板安排员工“春节七天假加班”,说好了“待遇从优”,却只愿意补休不愿意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余安平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的工作日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工资1.5倍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末休息日加班,应该安排补休或支付正常工资2倍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工资3倍的加班费。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周末只安排休息1天,属于每周加班1天,加班费按照正常工资2倍支付。用人单位安排“春节七天假”加班,其中有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须按照正常工资3倍支付加班费;另外4天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则应该按照正常工资2倍支付加班费。

余律师为劳动者“支招”,建议他们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例如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只休息1天、劳动者之间的证人证言相互应证、手机短信微信体现的加班事实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就需要劳动者来举证存在加班事实。法律已经给劳动者提供了合法维权的途经,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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