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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试点先付费后用电,律师表示违反合同法

(2013-12-13 12:04:04)
标签:

惠州

供电合同

先付费后用电

国家垄断经营

合同法

杂谈

分类: 法律

    惠州试点先付费后用电,工业用电卡内余额300元报警、余额150元断电提醒、余额0元时断电;居民用电50元报警、20元断电提醒、0元断电。本律师认为惠州试点的该“供电新政”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章将供电合同视为特殊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这说明即使用电人欠费,供电部门也不得直接中止供电,而是需要履行法定催告义务。

   我国《合同法》将供电合同视为特殊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列,从而不适用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供电方与用电方并非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而供电合同带有行政合同性质,因此在惠州试点的“先付费后用电”明显违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目前供电部门并没有向民营企业开放,因此带有国家垄断经营性质。供电部门推行“先付费后用电”的“新政”,即使不违反《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也应该履行“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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