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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梭烟雨-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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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否够构成工伤?

(2013-12-12 09:10:50)
标签:

工伤认定

司法解释

部门文件

立法法

资格准入制度

杂谈

分类: 法律

    最近代理某保安公司的工伤认定案件,保安员上班途中出车祸死亡,保安员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请求工伤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认为“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过,这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都是旧版《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工伤保险条》第十六条第一项删除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条款,从而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范性文件失去依据。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两部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失效,也就使得劳动部门与法院在认定工伤时出现疑难。

   按照正常司法习惯与《立法法》明文规定,当然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但是中国“特色”司法体系下,往往是各部门优先适用本部门规定,例如公安部“六条禁令”比起《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更有权威,“两高”司法解释甚至“座谈会议纪要”比法律更受到重视。

   要避免这种混乱,烟雨先生建议修改《立法法》,明确法律有效期限为10年,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效期限为5年,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有效期为3年,司法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且依据上位法制定的下位法在上位法失效时自然失效。这样才可以避免下位法超越上位法、部门法超越根本法的荒诞。中国的执法官本就良莠不齐,有没有执业律师那样的资格准入制度,从而很容易违反法律原则听命于上级部门规定。因此,在短期内不能迅速改变执法队伍充斥大量“法盲”现状的情况下,应该修改《立法法》明确各种法律法规的有效期,从而避免“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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