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读《英国刑法导论》,几位英国作家展示了英国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渊源、刑事责任、刑事证据、责任能力,许多与中国刑法不谋而合。不过,我更关心的是英国刑法那些与中国刑法不同的精妙罪名。晚晴刑法改革,“中华法系”遭受重创,开始接受大陆法系(罗马法系)体例,集大成者就是民国政府编纂的“六法全书”。1949年以后中国基本上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党的政策”替代了国家法律,直到1979年带着严重政治色彩的《刑法》出现。英国刑法是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的经典,特引用部分罪名与网友分享》
1、杀婴罪——杀婴罪是指妇女故意作为或不作为引起她未满12个月孩子死亡的罪行,区别于一般的“谋杀罪”(故意杀人),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死刑)。
2、堕胎罪——堕胎罪是指试图促使妇女流产而非法服用违禁药品或非法使用器械的罪行,只有全国卫生医院或国务大臣、卫生大臣批准才合法。
3、残害胎儿罪——残害婴儿罪是指具有残害能够出生成活婴儿的故意,在胎儿离开母体前以任何方式造成胎儿死亡的罪行,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死刑)。
4、非法性交罪——是指通过引诱她人、与有精神缺陷的人非法性交、与不满16周岁少女非法性交或乱伦等非法性交的罪行,其中与未满13周岁的少女非法性交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死刑)。
5、负债潜逃罪——是指明知需要履行债务却不诚实离开的罪行,最高有期徒刑2年。
6、威胁毁损财物罪——是指在没有法定辩护理由的情况下旨在威胁他人财产或威胁损毁自己财产从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罪行,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0年。
7、强占住房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房且不按要求离开的罪行,适用于自有房与租住房。
8、蔑视法庭罪——是指当面蔑视法庭、诽谤中伤法庭、对陪审员或证人进行报复、妨碍法庭官员执行公务、影响未决案件公正审理等行为的罪行,不包括批评、争辩或者忠告。
9、煽动种族仇恨罪——是指在民众中激起肤色、种族、国籍、民族或者血统仇恨(但不包括宗教仇恨)的罪行,一般处以罚金。
10、使用未保险的机动车辆罪——是指在公路上使用或促使、允许他人使用为保险的机动车辆的罪行,但是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的不构成本罪。
笔者的话:中国刑法可以借鉴英国刑法,将残害胎儿罪、非法性交罪、负债潜逃罪、强占住房罪、煽动种族仇恨罪。使用未保险的机动车罪引入新刑法。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非自愿堕胎”、“嫖宿幼女”、“欠债潜逃”、“煽动仇恨”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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