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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1-12-08 16:48:24)
标签:

劳动

仲裁

代书

杂谈

分类: 法律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XXXX市人,原系某某市某某进出口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大道2号某某大厦五楼 

电话:(0XXX)X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04月到20101月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5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000元。

以上合计22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2008310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20103月到期后,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未与申请人另行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1111日,被申请人非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须向申请人支付20104月到201111日共9个月的双倍工资,即另行支付(9x1500=13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申请人支付20083月入职以来双倍补偿金,即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00x3x2=9000元。

以上请求,望仲裁委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O一一年十 二月九日

 

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证明事项

备注

1

身份证

证明申请人身份

 

2

工商登记季度资料

证明被申请人身份

 

3

某某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证明申请人系申请人单位员工

 

4

银行工资存折

证明申请人平均月收入1500

 

5

员工离职申请书(两份)

证明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6

 

 

 

7

 

 

 

 

参考法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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