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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1-12-06 11:01:47)
标签:

劳动

工伤

讨薪

河南

母亲

被殴

法律援助

杂谈

分类: 法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炊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河南省宜阳县某某乡某某村1组,电话153xxxxxx00。

    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决字(2011)第014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1年11月28日做出的(某某)决字(2011)第014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1年10月6日中午11点半左右,申请人因为儿子布某某工伤损害,向布某某所在单位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五金厂(以下简称某某厂)要求医药费和生活费及8月份工资。某某厂不仅不依法受理,其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及其妻子王某某(现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五金厂,电话132xxxxxx95)反而行凶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门牙严重受伤,经诊断为2颗3度松动(现已脱落)、1颗2度松动,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此外,王某某还咬伤申请人颈部。

    被申请人接到办案后,先是拒不对杨某某、王某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任期逍遥法外,后在10月31日法医鉴定(轻伤)结论通知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依旧不愿意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完全沦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保护伞”。2011年11月28日,申请人再一次向被申请人要求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却声称要拘留杨某某就要一起拘留申请人,后在羁押杨某某时以所谓“咬伤”杨某某妻子王某某右手为由,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对申请人为期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明显违背我国法律规定。

    申请人为农民工儿子布某某讨薪,却受到用人单位负责人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的殴打导致轻伤,明显是故意伤害申请人的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所谓的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独自一人面对杨某某、王某某两夫妻的殴打,即使有咬伤行凶者的行为,也应该是自当防卫行为,被申请人却因为申请人受到他人殴伤的自卫行为做出治安处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保护弱者的“和谐社会”要求。这种所谓行政处罚,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助长了凶手的嚣张气焰,更在客观上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光辉形象。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治暴徒行凶,并维护公安机关良好社会声誉,特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还社会一个公道,还某某一片安宁。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笔者注:本行政复议与其说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如说是一名为儿子讨薪被殴伤的河南母亲的血泪控诉书,在《南方都市报》进行过两次报道,笔者也是作为法律援助为其讨一份公平。明明是母亲为工伤的儿子讨薪,却被用人单位殴打;明明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年轻力壮的两夫妻将讨薪母亲殴伤,公安机关却不愿意拘留犯罪嫌疑人,直到媒体介入才愿意立案侦查;明明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依法应当逮捕,却直到媒体二次介入才愿意采取强制措施;明明是两夫妻殴打远道而来的可怜母亲构成共同犯罪,却将行凶的女方作为受害人对正当防卫者行政拘留。执法机关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对人格的尊重,没有对弱者的同情,那么执法机关就会成为权力和金钱的婢女。如果没有媒体的及时介入,也许这位可怜的母亲依旧在无力奔走,行凶者依旧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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