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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

(2009-11-13 08:39:51)
标签:

社会案件

群体性

敏感性

司法救济

律师

分类: 文集

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工作经验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量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开始从以前的行政主导模式向司法主导模式转化,寻求司法救济成为当事人更有利的选择。本文通过这几年我们律师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分析,归纳出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经验,并试图寻找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的一般规律。

关键词:社会案件、群体性、敏感性、司法救济、律师

近年以来,随着广东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县市相继出现一些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程款、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引导群体性纠纷通过合法方式寻求妥善处理,业已成为全省党委政府的共识。一方面,党委和政府通过普法宣传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律师和法院共同努力协助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稳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逐渐成为律师的一项社会责任。因此,如何帮助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已经成为律师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和历史使命。

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特点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也包括既是群体性又是敏感性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即一方当事人十人以上的案件;敏感性案件,即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社会普遍关注,容易引起轰动效应。这也就意味着,这类案件处理的好坏,不单对案件当事人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触及其他拥有类似情形的普通受众,甚至会影响到大众传媒的跟踪和关注,从而形成波及全国的浪潮。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一般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众多。在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一般来自同一工作单位(例如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程款、劳动争议)或居住地域(例如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事件背景,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圈。在其中活跃分子的组织、推动下,可以形成较为强大的群体力量。

2、发生率频繁。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牵涉的往往属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常发性事件,一旦时机成熟,这类案件会频繁发生。一宗案件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它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出现,牵一发而致全身。

3、经济性为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一般都与社会弱势群体相关,他们追求的更多属于经济性利益,例如补偿金、安置费、工资等等。这也就意味着,这类案件的突破口在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安抚。

4、存在过激因素。由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往往牵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矛盾较为尖锐。加之人数众多,许多普通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很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些当事人怀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试图通过过激行为引起党委政府干预,向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施压,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成因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产生,既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原因的存在。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主体,常常是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的一批个人。客观上,是由于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或威胁,他们感到个人力量的有限,企图通过“联合作战”的方式,获得更为有利的处理。这也就意味着,这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产生,前提是具体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行为,损害或威胁到一批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这种具体行政、民事或刑事行为存在,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就不会绝对消灭,只会逐渐减少或得到有效控制。我们的思路,不应该从消灭、抑制甚至压制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发生,而是着眼于如何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产生,主观因素是案件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存在误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当事人,一般认为“单兵作战”不会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而“联合作战”可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从而使法律的天平保持公正甚至向自己方向倾斜。而且,通过司法方式解决,从请律师到一审、二审、再审,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较大。而选择政治途径,例如上访、静坐等方式,可以获取较为快捷、轻松、有利的解决。此外,中国传统中重视“人治”而不重视“法治”,也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当事人寄希望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而不是法院的裁判。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于基层群众组织社会调控能力的薄弱。基层群众组织,例如居民委员会(包括民间调解委员会)、工会,由于其职权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更没有得到普遍尊重,使其不能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这样一来,这些基层群众组织的“防波堤”作用瓦解,一旦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产生,就会直接冲击到党政机关,使它们处于解决社会矛盾的第一线。

三、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对策

我们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在开所以来的数年内,迅速发展成惠州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有着相应的案件对策。

1、在案件接待上,要稳定当事人情绪。“冲动是魔鬼”,在当事人冲动的时候,律师要充当一位忠实的聆听者,让当事人发泄完稳定下来后,引导他们说出事情原委,然后告诉他们如何争取自激合法的权益。在这里,律师在充当心理医生,安抚每一位冲动的当事人,让他们冷静思考案情,听取律师意见。他们愿意踏进律师楼,说明他们已经选择了司法救济手段。这时候,顺水推舟的引导,可以避免许多过激行为的发生。

2、在案件分析上,要与当事人的诉讼代表充分沟通。当事人比较多,意见往往不统一,就需要他们开会推举2-3名诉讼代表,律师可以到场予以指导,让他们服从诉讼代表的安排,尊重律师的意见。推举产生的诉讼代表,一般都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核心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分析、组织、策划、推动能力。律师需要听取诉讼代表的意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帮助他们制定案件的处理方案,从而坚定他们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的信心。这时,律师有必要为当事人分析矛盾产生的法律环境,告诉当事人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哪些具有可诉性,哪些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哪些对方的处理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这样一来,当事人诉讼代表就会在律师的理性分析下关注可以争取的利益,放弃不太现实的要求,从而会约束其他当事人的行为,与律师的策划保持一致。

3、在案件指导上,要实行群体作业。我们所对于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一般会成立专门的指导小组,由资深律师牵头,大家共同商讨最佳处理办法。必要时,也会邀请其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参加讨论,甚至可以向律师协会寻求援助。通过群体作业,群策群力,可以充分考虑到具体细节,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

4、在案件处理上,要与相关部门善意协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在明了当事人诉讼代表真实意图后,律师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通过律师协会与对方律师取得共识,并与对方当事人、法院及时善意协商,尽量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争取“双赢”。只要当事人诉讼代表的要求具有合法性,而且对方愿意和解或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就可以争取温和方式解决矛盾。在这里,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刑事辩护人),而且是法制宣传人、和解促成人。

5、对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考虑公益代理。由于我们国家对于公益代理没有实行薪酬制度,所以一旦律师处理某些当事人确实困难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往往只能自行支付餐旅费等开支,给予公益救济。我们所对于部分确实困难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一般实行公益救济制度,作为回报社会的一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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