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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2009-11-10 17:43:57)
标签:

迟到的正义

劳动仲裁

复议

案件

二审

一审

杂谈

分类: 法律

    今年9月,与同事接下一桩劳动案件——30多名员工因为用人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为提出双倍补偿申请,却被用人单位借故辞退。我们整理资料后,在仲裁庭变更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加班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补偿金、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结果,劳动仲裁委在10月初作出基本支持劳动者的裁决。可是,对方代理人迟迟不愿意签收裁判书,直到劳动仲裁委快件送达,才在最后一天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内容从法律角度而言,完全不值一驳。对方代理人也知道他们无法打赢这场官司,可是他们却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合法”伤害——那就是拖延,不惜一切代价拖延。

  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劳动仲裁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在送达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6个月。一审不服后,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3个月。二审生效后1年内可以申请再审。结果,劳动争议案件变成了三审终局制,最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延战术”的“合法”伤害下,即使盼到了公证裁决,那也是一年以后。我们要求所有的劳动诉讼必须仲裁前置,而劳动仲裁作出后,法院有没有相关制度快速审理(其实法院只是对劳动仲裁委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这就使劳动者权益的合法维护,变得比其他各种案件都要漫长。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当我们的劳动仲裁委、法院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束手无策时,也就是用人单位“合法”伤害劳动者时。对于这种司法模式,比这是很不赞同的。按照海洋法系的惯例,普通法院直接受理劳动案件,并不存在仲裁前置。按照大陆法系的惯例,一般是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审理劳动案件,也不存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驶劳动司法权。这说明,我们的劳动仲裁前置制度,需要变通。

  笔者建议,可以规定劳动纠纷案件实行一局终审至,即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原裁决不停止执行。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合理性予以裁判。这样,劳动案件就可以成为行政处理事件获得合法地位,并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衔接。当然,笔者认为最好是成立专门的劳动审判庭,规定一般案件一审6个月,但劳动案件一审2个月,二审1个月。这样,才可以避免劳动者合法权益迟迟不能得以维护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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