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物权法》解释(4)

(2008-12-08 08:54:02)
标签:

物权法

学理

解释

文化

分类: 法律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法享有担保财产有限受偿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这说明,债权人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说明,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反担保。其他法律主要指担保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担保物权须依法订立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合同无限则从属合同也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说明,担保合同无效,相关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说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须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这说明,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有权以担保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期未届满的,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也说明,担保物权并不因为担保物灭失而消失。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这说明,第三人提供担保,非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担保物权消失。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说明,担保权利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明确约定的,担保物先于担保实现债权。但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实现债权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这说明,本法与担保法相冲突时,直接适用本法,这也说明本法作为新法效力优于作为旧法的担保法。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解释抵押权,抵押物须不转移财产占有,区别于质押权。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上解释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为法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说民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一切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这说明,多项财产可以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说明,当事人书面协议可以将现有或将有生产资料抵押,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这说明,无论抵押建筑物还是抵押建筑用地使用权,该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一并抵押,即不的单独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这说明,抵押人未办理一并抵押手续的,法律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这说明,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且建筑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上为法定不得抵押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部分财产不得作为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这说明,设立抵押,须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以上为抵押合同要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说明,法律禁止流质条款,以维护公平性。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说明,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质押,须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权登记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产品、交通工具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生产性动产抵押,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方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这说明买受人付款后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这说明,除非抵押权先行登记,否则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说明,抵押人经抵押权人统一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价款不足的,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说明,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否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转让则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这说明,由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财物受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原价值、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这说明,抵押权人有权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等,但是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其他抵押权人不产生不利影响。这也说明,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对其有利的变更,可以直接生效。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这说明,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有财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抵押顺位或变更抵押人的,其他担保人在该抵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也可以继续承诺提供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这说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变成价款优先受偿。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这说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而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说明,抵押财产这家伙变卖,不得按照约定价格,须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这说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有权将作为抵押财产的生产资料优先受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这说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除非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开始收取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这说明,收取孳息费用优先从收取的孳息中抵充。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说明,抵押财产变成价款后,超过债权部分退还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以上是同一财产由多抵押权人时的受偿办法。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这说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原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物,新建建筑物与该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但是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这说明,公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须经法定程序才可以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说明,抵押权人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形式抵押权,否则失去公立救济资格。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这说明,法律授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这说明,经当事人同意,已经设立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这说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债权内容,但是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这说明,以上为抵押权人债权确定法定情形。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这说明,法律可以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这说明,最高额抵押权受本节特殊规定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约束。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说明,质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质权只适用于可以出质的动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款解释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这说明,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一律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这说明,设立质权须订立书面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以下为质权合同要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说明,质权合同中流质条款无效。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这说明,质权实行质物交付生效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孳息归质权人收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这说明,孳息首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说明,质权人承担损害责任,即没有损害则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这说明,质权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出质人利益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说明,非因为质权人事由而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将质押财产变为价款或协议将其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且造成质押财产受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说明,未造成质押财产受损的转质,质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这说明,质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有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质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不过其他担保人可以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这说明,质权人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时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说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质权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说明,质押财产所得价款,须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这说明,质权人不行使到期质权,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这也说明,质权人不行使到期质权,并不损害质权人利益。这是该法的一个疏漏。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没有造成出质人利益损害的,质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说明,实现质权价款超过所担保债权的,退还出质人;实现质权价款不足担保债权的,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这说明,当事人有权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这说明,最高额质权除适用特殊规定为,还是用法律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以上是法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财产权利出质。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说明,有价证券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则登记时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说明,有价证券自兑现日期或到期前的提货日期实现质权,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其价款清偿债务或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说明,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时质权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说明,基金份额、股权出质,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协议转让的,须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说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办理登记时质权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说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才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价款须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说明,应收款在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可以出质,自办理登记手续时质权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说明,应收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统一才可以转让,所得价款须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这说明,权利质权还适用动产质权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说明,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行使对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并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解释留置权人和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这说明,留置权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但企业间留置权可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中。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这说明,法律可以规定部分动产不得留置,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部分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这说明,可分的留置财产,只能留置其价值与债务相当的部门。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留置权人对其管理不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也说明赔偿以存在损失为前提。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这说明,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这说明,孳息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说明,留置权在约定债务履行期间行使,没有明确约定的则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期间,但不易保存的动产可直接行使留置权。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协议折价或变为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说明,留置财产变价,须参照市场价格。

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这说明,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在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时请求法院作价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说明,留置财产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须退还债务人,不足部分须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说明,留置权先于抵押权、质权优先受偿。但留置财产须在留置权人控制之下。

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这说明,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或接受债务人另行担保,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这说明,占有分为约定占有和法定占有两种情形。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恶意占有人须对占有物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说明,权利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须支付善意占有人必要维护费用。这也说明,恶意占有人不存在要求权利人支付维护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这说明,占有物受损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其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恶意占有人还需赔偿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损失。这也说明,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说明,占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甚至损害赔偿。这也说明,合法占有人享有相当于所有人的权利。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说明,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这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有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出规定,此前地方法规可以依本法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说明,本法从2007年10月1日期发挥效力,任何有关物权的判决、裁定未生效前,一律受本法约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后一篇:育儿偶感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