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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劳动合同法》解读(原创)——7

(2008-07-24 09:35:29)
标签:

文化

分类: 法律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说明,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以小时计酬,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这说明,虽然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说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之间,先订立的效力优于后订立的。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说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试用。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说明,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解约一方的提前告知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这说明,非全日制用工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这说明,用人单位拖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法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法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义务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于我国还存在非市场调节的行业主管机构,故本法留有一定余地。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说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只能对以下法定内容进行监管,而不得越权。同时也表明,用人单位以下劳动内容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管,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工作。本条既是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也是限权。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这说明,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说明,劳动合同的废立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这说明,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这说明,国家有关劳动者休息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这说明,劳动报酬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这说明,社会保险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这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可以授权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其他劳动监察。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本款是对劳动监督检查形式的具体规定,是授权也是限权。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本款是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本条是授权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有关部门保护。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是授权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规定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本条是授权各种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法者进行举报,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进行核实、处理、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条是授权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提供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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