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劳动合同法》解读(原创)——5
(2008-07-23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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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说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赔偿金是普通补偿金的2倍。本条起到增加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成本的作用,以减少用人单位违约情形发生。不过,用人单位也可以依照此条支付双倍赔偿金后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这说明,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逐步会做到跨区域转移接续,这也是提醒劳动者不要轻易退保。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说明,劳动合同关系结束,用人单位有出具证明和办理档案手续、社保手续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这说明,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应当在办理劳动者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保留原劳动合同文本两年的义务,以便于相关单位或人员查对。这也是帮助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证据资料,以免在未来可能的法律冲突中举证不能。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说明,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集体合同,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适用于大的企业)或全体职工(适用于小的企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这说明,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工会(代表职工),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代表行使当事人权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这说明企业职工代表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这也说明,前一条所说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这说明,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工会,可以与企业代表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注意区域和行业范围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这说明,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享有审查权而不是审批权,即15日内不反对即生效。这也表明,集体劳动合同是附消极条件的民事合同。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款明确集体合同的约束范围。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说明,集体合同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个人合同不低于集体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说明,工会是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