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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劳动合同法》解读(原创)——1

(2008-07-23 16:16:05)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学理解读

律师事务所

文化

分类: 法律

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说明,制定本法直接目的在于“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终极目的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条规定在对本法其他条目进行解释时,起到指导性作用,一切违背本条的有权解释、学理解释都是有悖立法精神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说明,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劳动关系,适用于各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说明,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民事协议一般原则,不得超越法律限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说明,用人单位拥有规章制度制定权,但是必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与劳动者集体协商,必须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与劳动者协商的,凡是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应当被视为效力待定,劳动者集体可以申请有权机关更改或撤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主管劳动关系的专设机构,工会是劳动者利益保障团体,双方与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协商产生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法律已经授予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剥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说明,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事实形成为准,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为准。劳动关系属于民事行为,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协议。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说明,劳动者拥有劳动知情权,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说明,劳动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财产限制。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说明。劳动合同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款与第七条意思一致,即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行为开始为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说明,劳动关系没有书面约定的,通常劳动报酬为主,不得歧视任何劳动者。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说明,劳动合同按照形式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相关用人单位可以相应采取不同形式,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追求本单位最大利益。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说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即约定劳动终止时间,一般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只要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劳动者没有被辞退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必须继续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般适用于普通劳动,对于维持企事业单位的稳定性非常必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利益融合在一起,有利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心理认同,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专业性培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说明,下列条件下,只有劳动者有权选择哪种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接受权,没有选择权。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这说明,这种劳动者是该单位老员工,对用人单位做出了长期贡献,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他们稳定的劳动权利,同时也是为用人单位保留一批骨干力量。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本款是对前款的补充说明,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老员工的关切。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说明,用人单位不能采取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说明,法律采取默认方式把各种缺少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纳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中,以此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签订任务型劳动合同,即只要完成约定任务,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结束,这往往适用于专业性任务,例如修建大桥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这说明,劳动合同应当双方签字或盖章才生效,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生效,体现双方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说明,劳动合同要符合普通民事协议形式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这说明,用人单位必须是可以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组织。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这说明,劳动者必须是可以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个人。

(三)劳动合同期限;

这说明,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合同有效期,从而区分不同的合同形式。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这说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一旦约定,未经双方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这说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但是不得与国家法令、地方规定相冲突,例如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六)劳动报酬;

这说明,劳动报酬必须预先约定,即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并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该用人单位集体劳动合同标准。

(七)社会保险;

这说明,购买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具体数目可以双方协商,但是不得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这说明,对劳动者的相关保护措施,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款属于兜底规定,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可以及时添加对劳动者有利的保障内容,但是本法没有把部门规章和行政规章列入,即本法不受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影响。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款属于法律授权,即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的内容,从而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这说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列名,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相应措施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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