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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系列讲座之二  新法规新规定助您正确选择产品

(2008-04-22 11:09:46)
标签:

夏季

防晒

化妆品

紫外线

法规

规定

效果

评价

标识

美容行业

谭邦兰

科妍

分类: 美丽秘笈

夏季防晒“攻”略系列之二  新法规新规定助您正确选择产品(组图)

2007年实施的新《化妆品卫生规范》法规中,对防晒化妆品的UVA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统一了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即人体法和仪器法。新规范还规定高于SPF30的防晒品将只能标注SPF30+。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有关专家解释说,SPF30的防晒值完全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防晒需要,更高的防晒指数未必能够达到更明显的防晒作用,对SPF标签的规范有利于人们正确使用防晒产品。新规范涉及防晒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防晒产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的防晒产品,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若其防晒功能标识与批准时一致的,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这其实是给了化妆品企业一个整改的缓冲期,也表明了国家及行业规范防晒化妆品市场的坚定决心。

防晒系列讲座之二 <wbr> <wbr>新法规新规定助您正确选择产品

    再来看看欧盟出台的防晒用品新标签制度。该制度已从2007年夏季开始实行:一、不允许防晒产品标注可100%阻挡紫外线辐射,诸如“遮挡阳光”或“完全保护”等字眼的声明;防晒用品应该标注警示语,指明防晒用品不能提供100%繁荣保护,诸如“即便使用防晒用品,也不要在阳光下停留过长”,“婴幼儿应避免阳光直晒”,以及“过度暴晒严重威胁健康”的提醒。二、不允许标注不需重复使用防晒用品,诸如“全天保护”的用语声明。防晒用品应防止紫外线UVB和UVA的辐射。防晒用品应标注使用说明,确保声明中的产品功效能够达到。三、产品应适用的量也应给出说明。防晒用品所规定的防紫外线UVB的最低等级应能达到(2006)国际SPF植测定方法所获得的防晒指数(SPF)6,或其他试管方法所获得的相同防晒等级。防晒产品对UVA的防晒应至少达到SPF指数的1/3(该指数是在实施由法国卫生安全和健康产品委员会改进过的持续黑化方法时获得的),或其他试管方法所能获得的相同等级。四、说明防晒产品功效的声明应简单、明了、有意义,并有依据的标准。声明应该在标签上给出诸如“低”“中”“高”“很高”的类别,每一个类别应与防晒标准等级相当,给出的防晒等级类别至少要像SPF一样醒目。

防晒系列讲座之二 <wbr> <wbr>新法规新规定助您正确选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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