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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审 难担众望

(2010-07-01 14: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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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扁案二审判决,陈水扁和吴淑珍都从无期徒刑改判20年有期徒刑,虽然判决书的判词仍相当严厉,使用了诸如「陈水扁位高权重本应为民表率,却辱坏官箴,导致社会价值观及行为观混乱,甚至以金钱牟利私囊」;「国务机要费案发生争议后,陈水扁不反省自躬还对昔日下属施加压力勾串证据,陈水扁吴淑珍两人行为严重破坏司法信誉」等词句,但判决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却明显与判词相反,包含更多的宽纵,扁珍二人没有得到与所犯罪行相等的惩罚,这样的结果遭到台湾很多懂法律的人的强烈质疑。

    二审判决在国务机要费的认定上与一审存在很大出入:一审判定扁家贪污国务费的金额高达新台币一亿多元,二审则认定只有一千四百多万元,而且将扁家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费的认定大幅放宽,扁家养狗的饲料费和狗的美容费、官邸的电蚊拍、拜拜用金纸,都认定属于领导人的「生活维护费」,连陈水扁购买发胶、西装、内衣的费用也被认定与领导人行使职权有关,都可以由国务费支付。这样的判定,不免让人疑问重重:国务机要费法定支用项目岂有「生活维护费」这项?扁家家用难道不应由陈水扁用薪水来支付吗?陈水扁开了先例,那以后其它政府官员的家庭生活开支是不是也要由公家来负担呢?

    扁珍二审量刑过低也饱受舆论诟病。依照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应以其中量刑最高的案件刑度为基点,以数罪累积刑度为高点,且最终刑度不得超过30年。扁家弊案,陈水扁犯了14个罪,其中贪污罪的量刑最高——14年,累积刑度65年;吴淑珍犯了16个罪,其中量刑最高的16年,累积刑度81年零7个月。但是扁、珍均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与30年的封顶刑期相差甚远,二审法官违背了一般的量刑标准,无怪乎引起大众的极度不满。

    一、二审判决在量刑上的差异,给陈水扁带来的最大益处就是服刑期的大幅缩短。依照刑法的假释规定,判处无期徒刑者要服满25年刑期才可声请假释,判处有期徒刑者只要服满一半的刑期就可声请假释。扁案如以二审判决刑度定谳,陈水扁只需被关上10年(其中还包括诉讼过程中的羁押期),就可声请假释,实际服刑期一下子少了15年。

    扁家弊案是举世瞩目的大案,对于台湾更是深刻的法律教案。陈水扁、吴淑珍位高罪重,贪污金钱十几亿,仅判刑二十年;幕僚马永成、林德训依据二审判决所称是俯首听命帮扁珍敛财,自己未得金钱好处,刑期却高达10年以上,两相对比,明显不公。这样的判决如何服众?又如何对社会产生有益的影响,为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

    我曾说过,我和陈水扁在司法上运气都不太好,我与李曾文惠的案子一直碰到向政治低头、不依法办案的法官;陈水扁的案子则一直碰到不向政治低头、秉公办案的法官。但是从今年开始,情况发生了改变,我与李曾文惠的民事赔偿案终于在最高法院遇到了好法官,二审认定我的言论不构成诽谤,该案被发回高等法院更审;陈水扁二审则遇到了向政治妥协,曾在高院刑事庭判我有罪的法官邓振球,这一次,他用障眼法维护了陈水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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