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不能依靠“大修”
(2014-05-15 17: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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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杂谈 |
食品安全法不能依靠“大修”
国务院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案
,其中,“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新京报5月15日报道),有媒体直接取标题“最严食品安全监管来了”。
“舌尖上的安全”兹事体大,祸从口入成为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写真。然而,与民众媒体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相对比,虽然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项行政监管、立法修法在推进,但是食品安全现状却始终无法让人满意。
早在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废止了之前施行多年的“旧”《食品卫生法》。包括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以及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让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等,都成为其中的亮点。
可是,5年过去了,“新”《食品安全法》对衬下的食品安全状况却依旧问题百出。食品安全委员会迄今为止,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我们不得而知。到目前在多少食品领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依然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泛滥的食品添加剂管住了吗?保健食品违规冒充药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了吗?明星代言类似广告,有几个真正担责了?近日有关“姚明被告”事件之所以成为新闻,是否也反映出类似案例的稀缺性呢?
食品安全法修订案是给5年前“新”《食品安全法》再次打上法律补丁。然而,《食品安全法》历经多次“大修”,每次“大修”相比以往,在字面上都有显著的制度进步,都被舆论解读为“史上最严法规”,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食品安全监管却总是陷入“修法越高调、结局越失望”的恶性循环,难道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不应反思其中的问题所在,以及自身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么?
如果法律效力一旦进入现实操作层面,就出现递减效应,如同一阵风式地吹过就算。那么法律不仅会令民众感受失望,也会让食品安全事故的制造者、渎职不作为的责任人对此毫无敬畏。李克强总理所指出的“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太低”,根本原因不在于食品安全法律白纸黑字上的惩戒力度不够,而是在现实执法中总是让违法者轻易越过红线而丝毫无损,于是无论小作坊还是所谓名牌企业都敢以造假为荣、以守法为耻。明星拿着几百万代言费“我轻轻地来,如同我轻轻地走”,对代言食品广告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按规则办事的何止明星,轻易放行虚假广告的所有环节监管者也不曾共同受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如此之高,可除了那次举国震惊的三聚氰胺事件,让几个官员受到相应惩处外,官员与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之间的责任连带发生几率之低,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没有问责就没有法律,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成为食品安全链条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失职部门的责任人在事后问责体系中应首当其冲。尤其是当下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集中于食药监局,那么一旦发生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食药监局就再无责任回避余地。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首先曝出的相关官员被依法追究党纪国法,该引咎辞职的就得引咎辞职,该被免职撤职的照章办事,该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其次则是对食品安全的制造者进行追查。类似的问责逻辑得以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对待渎职官员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更具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法》才不用陷入三番五次“大修”、却依然如此骨感的困境。
毕舸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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