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灵魂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日,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案不断发酵。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声明,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露其个人账户信息。此事微博发酵后,中信银行公开致歉,称虹口支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池子收款记录,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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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个人账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是银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不仅如此,早在2016年11月,原银监会办公厅就曾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健全客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严格约束员工行为。2018年,银保监会在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中,对银行业数据保护提出一系列规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这些规定对于银行机构加强数据管理,规范数据使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久前,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网络安全工作,近年来,已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对客户信息严格实行从采集到存储、销毁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此外,银保监会还建立了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长效工作机制,把银行保险业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纳入了日常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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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中却有个别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将个人客户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从事盈利、诈骗等活动,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虽然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判处刑罚,但仍旧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银行良好的社会信誉,造成声誉风险。
当然,中信银行泄露个人账户信息一案,是否触犯法律问题,司法部门自有公断,对此暂且不论,但此案却给银行机构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诸多启示。
启示之一:银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银行素有“三铁”之美誉,铁规章就是其中之一。铁规章就是对制度的刚性要求,是银行制度生命力的重要体现,是银行社会信用的重要保证。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就不是一个合格的银行,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因而就会制约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健康发展。大客户轻易的就能够拿到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一方面,说明银行岗位制衡和权力制约不到位,另一方面,授权管理制度存在欠缺,这些足以证明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因此,各银行机构有必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梳理,避免政出多门,导致业务制度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问题的出现,尤其要加强客户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明确查询程序和手续,堵塞制度上的漏洞。
启示之二:必须把规章制度执行挺在前面,强化监督实施。中信银行在致歉信中表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是我行秉持的服务宗旨,也是银行的生命线。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我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规章制度不是摆设,不能形同虚设,必须执行到位。此案充分证明银行制度监督执行不力,由此酿成客户信息泄露之祸,教训极其深刻。严格制度执行,严格操作程序,严格控制风险,不能只挂在嘴边上,必须落实到每一笔业务上,这不仅需要加强规章制度日常执行上的监督,更需要管理人员率先垂范,切莫以信任代替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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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之三:必须加强员工管理和法制教育。银行为了稳住大客户、为了自身利益,竟然视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客户账户信息,此种行为充分表明,银行员工教育没有跟上,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员工行为管理,从而有效杜绝业务操作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案中的当事人虽然受到了银行内部处理,但并不能代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此,监管部门要深入调查核实,对涉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各银行机构也要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制度执行自查工作,及时堵塞漏洞,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