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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实招强化保险代理人监管有利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0-05-08 15:46:17)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履职回避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有放有收,有助于规范保险代理市场,强化主体责任。

一直以来,保险中介都是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渠道中代理收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寿险业务占更高。资料显示,寿险公司2019年保费收入2.96万亿元,同比增长12.82%,其中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占比高达92%。另据银保监会披露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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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之众多的保险中介及代理人,以及如此之高比例的代理保费收入渠道,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保险消费体验和权益保护。但长期以来,由于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致使代理保险业务市场乱象丛生。为此,有必要对原有的保险代理业务规定,诸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修改整合,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而此次发布的《规定》就是这些规定整合的结果,并将形成法律效力更强的部门规章。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不仅提高了保险代理机构准入门槛,注重“扶优限劣”,严格限制“近亲繁殖”,而且压实了各方责任,从多角度、多方面对保险代理人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更利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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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构管理方面,做到“扶优限劣”,注重激发企业活力。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目的就是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通过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有效发挥监管的巨大作用。而此次则取消了许可证有效期,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放松监管,而是银保监会落实“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随之而来的是,将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准入门槛的提高,加之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诸多措施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减少中介乱象,实现“扶优限劣”。

在人员管理上,严格限制“近亲繁殖”,制止不当牟利。近年来,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此项措施能够有效杜绝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通过“近亲繁殖”,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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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对依法监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在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相应职责的同时,还进一步强调了监管职责。一是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二是对有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监管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执法行为的严格要求,一方面有助于守住保险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促进保险代理机构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构建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亲、清”关系,做到客观公正、依法监管,避免监管任性。

此外,更引人关注的是,《规定》首次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监管部门将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如此表述,意味着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分级管理工作即将展开。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要以《规定》即将落地实施为契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业务行为,遵守监管“禁令”,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依法合规监管,为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内外部环境,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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