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曾经,中央政府做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应该说,党中央、国务院这项改革决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为“三农”服务提供的新的、专门的经营服务组织,有利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有利农村商业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消费权益。但就当前经济形势而言,笔者认为农村供销社不宜全面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首先,会给农村供销社改革产生一种错误导向。当前全社会办金融已是一种普遍冲动,供销社一旦获得开办金融业务牌照和资质,对吸引亿万农民开办金融业务无疑会起到巨大诱导力,最终有演变为全民办金融的危险。可以断言,如果供销合作社开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会使全国供销社上下之间把深化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开办合作金融业务上来,必然会冲淡其他改革内容实施,把供销社引向“不务正业”歧途,这与中央政府深化改革宗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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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现有供销社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会给农村金融留下隐患。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农村地区供销社基本解散,资产基本处置变卖,员工也基本买断。而县级供销社也只是空壳管理机构,如果贸然开办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原有人员年龄偏大,难以发挥作用,即使培训也很难提高;若重新招人,靠现有农村合作金融业务收入,难以吸引高素质优秀金融人才。而在不具备人才保证条件下,开办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其业务拓展能力和管理水平难遂人愿;如稍有不慎,在内控机制等尚处不成熟状况下,暴发案件几率会大大提高。
再次,必然加剧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扰乱农村金融秩序。目前,全国大部分县及以下农村地区乡镇金融机构数量已不少了,在县城各类金融机构基本齐全,县以下有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银行及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等等,竞争已相当激烈,争夺存贷款硝烟弥漫。如果存款利率全面市场化之后,这种竞争会更加惨烈。在这种竞争格局下,再让供销社开办合作金融业务,无异于火上浇油,把金融竞争战火烧得更旺更烈,会使各金融机构全面受到重创,这对营造生态金融、推进农村金融安全区建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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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缺乏有效金融监管体系,易引发金融风险。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力量重点集中在城市、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村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在这种监管环境下,供销社开办合作金融很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以及“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开展业务活动。尤其金融审批渠道不统一,即使规定供销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很难落实到位,相互扯皮和推诿不可避免。到时,供销社背离合作金融宗旨,甚至将资金转移到高风险产业,都存在可能。近几年,供销社开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屡屡发生关门跑路事件,深刻暴露当前监管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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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靠增加金融机构数量,无法改变“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困局。“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并不是因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数量不足,也不是因为他们天然拒绝给“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而是因政府各类风险补偿基金和机制没有建立,无法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经营亏损和风险等问题,始终使农村金融机构处于“担惊受怕”经营状态。而今天供销社涌入金融领域,同样不会改变供销社资金使用不利环境,到时资金逐利本性,必然驱使供销社把资金转移到城市或高风险产业领域,不仅难以惠及“三农”和小微企业,甚至会变成农村地区资金“抽水机”,使农村地区资金更加贫乏。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要给供销社全面开办合作金融业务泼一瓢冷水,各地政府及供销社主管部门应坚持对国家和农民负责态度,消除相互攀比和盲目求速倾向,千万别重蹈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