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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一项理财产品资金池中的14 .5亿元资金在深圳一名资金中介的撮合下,从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分五次转入平安信托公司开设于河南驻马店的中国农业银行山海分理处账户。而该资金在存入该行之后,由于被平安公司、银行人员的里应外合套取随意使用,至今仍有6.8亿元未归还。
日前,此案正在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媒体舆论普遍热议,且大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当事银行的态势,似乎当事银行及其涉案人员才是该案件的主要谋划者,并应承担案件主要责任。
诚然,银行分理处工作人员作为该案的参与者,确实在套取平安信托存款犯罪案件中起到了一定作用,表明当事银行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毫无疑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社会舆论若把主要责任的板子打在当事银行及其犯罪嫌疑人身上,则显示公允,既对当事银行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舆情,也会对案件公正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纵观案件始末,仔细分析,便可发现平安信托理财存款能被顺利套取,绝非偶然,而是被犯罪嫌疑人早已精心设计好的一个圈套;这个圈套中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虽然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最关键问题还是平安信托公司的防范篱笆没有扎紧,孽生了“家贼”,让“内鬼”蒙蔽了双眼,把平安信托理财资金一步一步引入了损失的深渊。也正如俗话所言:“苍蝇不叮无疑的蛋”,所以该案件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不是涉事银行,而应是平安信托公司自己。
这么说,并非笔者无视客观事实,睁眼说瞎话,而是各种明摆着的事实支撑着作者的观点和判断:其一,14.5亿元这么一笔巨额的理财资金,如果不是平安集团大连分公司业务人员周某贪图中介人给予高达1200多万元的好处费,又怎能轻易钻入犯罪嫌疑人预设好的圈套?其二,平安信托公司在办理这么巨额的业务操作中存在严重工作瑕疵甚至是不可饶恕的工作失误,表现在无论是开设账户,还是领取存单,抑或是资金解付手付等环节,平安信托人员均有违规之处,为资金被套取大开了方便大门。如据平安信托工作人员表示,办理这样的业务,原则上应是由产品研发部进行一个尽职调查,包括对相关人员身份的核实,对客户也就是银行的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调查,但在这单业务中,并没有进行这样的调查。同时,平安信托公司财务人员不在柜台领取存单,不到柜台办理资金解付手续,当资金不能及时回归理财资金账户出现明显异常之后,既不及时予以追查,也不引起高度警觉进行报警,仍持当事银行对钱款有操作权限、只要钱款到账、利息不变、银行愿意提前解付、内部如何操作不重要的观点,麻木不仁到了极点。若这几个环节只要有一个坚持操作规则,有一个人坚持原则,则必能发现漏洞和破绽,真相就会早日大白于天下,平安信托公司理财资金也至于能如此轻松、顺利地被套取。
另外,须指出的是,对于平安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及其表现,让人无法释怀的是,到底是平安信托公司工作人员集体丧失了警惕性,还是背后另有其他“内鬼”参与该案故意“放鸽子”所为,目前不得而知,但这其实是很危险的一环。
显然,在平安信托案审核尚未终结之前,平安信托公司、涉事银行及相关涉案人员到底谁承担多大责任,媒体舆论界应耐心静候公正裁决,不宜作过度渲染或恶意炒作,以免对涉事单位形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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