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利斌之死的金融反思
(2011-06-03 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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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对金利斌之死的金融反思
莫开伟
金利斌自焚不亚于一场经济地震,让深陷其中的商业银行、农信社、典当行、担保公司以及上千名政府官员、公务员、普通民众难从泥潭中安全抽身。金利斌之死也留给世人一道悬念:是什么压跨了惠龙集团,又是什么击败了金利斌生活勇气?媒体及相关部门披露,是巨额债务摧垮了惠龙集团,这其实只看到了事情的表象;透过这种表象,可以看到金融身份歧视、金融监管制度缺陷及管理混乱才是击倒惠龙集团的真正原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此进行深刻剖析与反思。
紧缩货币信贷政策硬性“一刀切”,为类似金利斌惠龙集团埋下了崩盘隐患。央行实施宏观紧缩货币政策难以照顾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加剧了经济落后地区社会资金供需矛盾,企业贷款难度加大。特别像惠龙之类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更加困难,生存举步维艰,不得不把资金出路瞄住民间借贷。可以说在央行紧缩货币政策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还会有更多类似金利斌的民营企业家会冒天下之大不韪,重蹈惠龙集团覆辙。可见,如果央行在紧缩货币政策上能够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灵活反映各地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货币信贷政策,体现信贷调控措施的地区差异和产业区别,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企业能够得到适度信贷支持,那么金利斌及其惠龙集团就不会走上覆亡之路。
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疯狂性、贪婪性、非法性发挥极至,直接为类似金利斌惠龙集团挖掘了坟墓。中央政府与银行监管当局,在对民间借贷监管上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监管意见,缺乏一套完整的、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且管理主体不明确。虽然民间借贷在为企业融通资金,发展地方经济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可以说它的疯狂性、高利性、非法性暴露无移,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它的作用。一是利率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成了民营企业和借贷户的“吸血鬼”, 使许多企业破产、借款户倾家荡产。同时为维持其利益,往往与社会黑恶等不法势力相互勾结,或者本身就是黑社会,成了民营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的“催命鬼”,也酿造了大量命案和犯罪,成了激化社会矛盾的催化剂。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等机构审批权力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当局无法监管;这些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打着担保、典当、贷款的幌子,行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之实,完全演变成了地道的银行信贷机构,使大量社会资金游离银行体系之外,完全像一片脱缰野马,其经营行为失去任何金融监管控制,恣意骚扰社会金融稳定,为暴利欲望打开了泛滥之门。由于宏观信贷紧缩和企业过度扩张,驱使金利斌之类企业家们坠入高利贷和高利集资的深渊。几年来,惠龙集团累计高利借贷和集资达12亿元,支付利息高达240%至360%,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高出上百倍。原包头河北商会副会长,竟然放出月息一毛的高利贷。由于惠龙集团每年高息融资达2-3亿元,每天需支付利息500多万元。其实,近年在内蒙古呼市-包头-鄂尔多斯这个金三角,民间融资和高利借贷已呈普遍现象。一位政府官透露仅包头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就达五六百亿元,而民间资本最活跃的鄂尔多斯市甚至达到一千多亿元。如果中央政府能及早出台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对民间借贷疏、堵结合,规范引导,遏制其非法暴利性;不仅不会有包头疯狂的高利贷使大量无辜民众深受其害,也更不会为金利斌惠龙集团掘开死亡之墓,
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社会非法集资反映不灵敏,查处不及时,打击乏力,使金利斌惠龙集团非法集资得逞,最终踏上了覆亡之旅。如今各级政府部门都成了相应的打击社会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但该机构是一个由政府组织、抽调多个职能部门力量拼成的联合型、松散型的管理机构,政府部门有牌子但没有实际工作人员,金融监管当局有工作人员但无查处手段和措施。打击社会非法集资实际处于一种责任不明、无人监管的尴尬状态,导致大量非法集资大案事先发现的少,事后处理的多,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上总是充当一种“马后炮”、“救火员”的角色。像惠龙集团民间集资达1596人,许多债权人不但自己放贷,而且还“发展下线”,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纷纷拉进来,由此编织出了一张从公务员、餐馆老板、教师到小商小贩几乎囊括包头各个阶层的上千名债权人巨网,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如果政府及早建立反映灵敏、行动迅速、查处有力的打击社会非法集资专门常设管理机构,把人员、资金落到实处,真正把打击社会非法集资当着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大事来抓,那么类似金利斌非法集资不仅能够及时发觉、及时查处、及时制止,也会使惠龙集团免受灭顶之灾,更不会把上千民众拖向损失的深渊。
民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脆弱,在高回报利益诱惑面前头脑发烧,丧失理智,为金利斌惠龙集团非法融资大开了方便之门,也把自身拖入了茫茫苦海。金利斌走了,但它留下的金融教训是深刻的,他揭示了我们政府在引导民众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还是一块短板,各级政府至今没有建立专门引导民众防范金融风险的职能机构,以致在宣传、教育、引导民众防范金融风险上处于空白,使大量民众缺乏风险意识,在高利回报面前丧失警惕,为利所困,出现盲动、盲从心里,这是大量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能够得以生存并迅速扩张的社会土壤。金利斌案中,在高利驱动下盲目借贷、融资的丑态暴露无遗,有为金利斌担保贷款5000万元,有为惠龙集团直接借贷1个亿的;有企业家为金利斌融资5000万元;有典当行以个人名义为其贷款1个亿的,还有一些处级公务员、国企厂长、金融从业者也纷纷把自己多年储蓄借给他们眼中身价不菲的惠龙董事长。更有甚者,不惜挪用公款、亲友私款,纷纷踏入这场圈钱游戏,结果这些资金随着利欲的诱惑化成了覆水难受的泡影。可见,如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设立专门对民众宣传金融风险防范的职能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开展高利借贷和非法集资危害性、风险性宣传,增强民众金融知识和金融投资风险意识,使民众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利所困,不仅自身不会蒙受巨大的资金损失,而且也不会酿造金利斌惠龙集团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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