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实现我国司法法治化
〔2.6〕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简评
东方强势
作者:何良彬 来源:中国法学网 日期:2008-1-22
德国。出乎意料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民事司法制度在本质上乃是对抗式而非职权式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程序自由理念--这一理念认为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的深刻影响。总的来看,德国的民事诉讼的运行情况算是比较好的。德国民事诉讼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法院体系过于复杂,多种一审法院并存,由此导致法院规则以及规则条文和内容异常繁杂,不仅一般民众无法理解,专业人员有时也难以适从,而且过多的法院规则之间差异很大甚至相互冲突,进而影响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二是诉讼案件过多,导致积案率上升,案件审理程序受阻。由于诉讼量越来越高,导致法院工作过度,这不可避免地使案件的审理进程受到影响,每年至少有4%的案件的审限超过三年。三是案件上诉率过高。由于德国民众法律意识较强,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完善,加上律师收费不是按工作时间而是按审理阶段来计算,导致德国民事案件上诉率偏高,这在欧洲是出了名的。据统计,德国州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率接近50%
。四是法院审判人员数量和审判所需费用紧张。
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指导思想比较明确,即在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保证在合理的期间内完成对数量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的及时和充分审理,同时将成本耗费控制在国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改革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的改进。比如赋予初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程序上的特殊处置权,大大简化审理程序,扩大法官独任制的案件适用范围等等。不过,其中更突出的成果体现在所谓的"斯图加特模式"的实践中,该模式因最早来自于德国斯图加特地方法院而得名。"斯图加特模式"将民事诉讼分为书面准备程序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它通过书面准备程序和最多一次会商,使案件得到十分充足的准备,最后经过一次综合性的开庭审理,就能使案件得到彻底的解决,该模式为1977年生效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并取得了积极效果。据统计,从1970年到1979年,试用"斯图加特模式"的法院半年内审结的案件,已从过去的35%上升到51%,而超过一年审结的案件则从31%下降到21%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过去德国判决书极其讲究逻辑推理,初审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常常可能达数万言之多,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判决不会被提起上诉的案件中,法院依法可以无需在判决书中写明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以使法官在处理有关争议时节省时间。
(二)限制上诉条件,简化和规范上诉程序。比如严格限制上诉理由,明确提起上诉的地点和期限,减少对事实问题的上诉,"1998年议案"还主张,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的,除非有迟延的充分理由,否则在上诉中提出的新证据将不被接受。(三)改革法院体系结构,其目标是将目前的五个法院体系缩减和统一为两个法院体系,法院级别由四级变为三级。(四)强化一审法院法官素质。为增加一审判决的准确性,使当事人能更好地接受判决,应尽可能由那些高素质的、职业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一审案件,这就要求在初审法院中大大增加高素质法官的数量。(五)改善法院管理,降低运行费用。比如建立一套在审判人员之间分派案件的规则,在法官与法院行政管理人员之间建立紧密联系,形成一个综合服务体系,行政人员在法官监督和支持下处理有关事务。(六)积极推广各种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法院的压力。总的来看,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充分考虑了本国实际情况,改革的举措是比较成功的,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据了解,1996年,德国第一审地区法院所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三个月内审结的占38.9%,半年内审结的占26.5%,一年内审结的占21.7%,只有不到10%的案件在两年内审结。所有地区法院的平均结案周期为6.5个月。而地方法院也有48.2%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半年内审结的占28.5%,平均结案周期仅为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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