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皇族内阁”6组阁过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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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族内阁”6
——清史札记之三十七
我楚狂人
二、组阁过程1
皇族内阁的出现,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酝酿过程。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日(1906年7月2日),御史王步瀛向清廷初步提及到了责任内阁的基本结构。同年8月25日(七月初六日),戴鸿慈等在上奏中第一次向中央正式提出了设置责任内阁的主张。他建议军机处宜归并于新内阁。同时,他还就责任内阁如何设置一事做了一定的安排,如提出责任内阁宜由各部大臣与总协理大臣共同组成,并共代君主负责等。两天之后,端方又进一步上奏说:“责任内阁应该设立总理大臣一人,以及国务大臣数人。国务大臣以各部之行政长官来充任阁员。这种阁臣应该代替君主对人民负责”。另外,端方还指出,内阁、议会、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该都明确记载于宪法之中,彼此之间,各有其权能,各有其职守;其职权与宪法所规定的不能有一点出入。不仅如此,在体制改革问题上,端方还坚决要求将军机处并入内阁,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他说:君主立宪国之政府必须设立责任内阁,其阁臣都应该代君主向人民负责,如遇有政治不善,最多更换阁臣而已,无丝毫责任及于君主。在王步瀛、戴鸿慈、端方等大臣的这一连续的奏请下,责任内阁的构建便在清廷眼中出现了初步的模型。
同年11月2日(九月十六日),袁世凯、奕劻等参与编纂的中央官制方案告一段落。其中,有关责任内阁的主要内容为:将行政中枢由军机处改为责任内阁,具体则为:行政事务专属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也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各部部长一起组成政府。要求内阁各大臣负连带责任。奕劻认为,虽然中央官制方案诸多的行政事宜均应由内阁总理大臣一秉圣裁,然而拟设以持公论的资政院,作纠弹的都察院,作监察经费的审计院,以及行政裁判院、集贤院等皆应独立,而不受制于内阁,以专作监督阁臣及预防内阁专权之用,从而力图达到立宪国三权之对峙的目的。
但事与愿违,由于在清末官场上各派纷争不断、矛盾重重,致使袁世凯、奕劻等所拟定的责任内阁方案最终迫于流产。其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但以铁良、瞿鸿禨与袁世凯的矛盾最为突出。铁良自始就反对官制改革,当袁世凯责任内阁一出炉,他便与袁氏作对,他们在大事上不做反对,特别在芝麻小事上与袁世凯政府作对。更为突出的是:瞿鸿禨与奕劻、袁世凯两者之间一直都是处于明争暗斗的政治角逐之中,他们相互抵制,各不相让。因为内阁总理大臣一职位高权重,如果此责任内阁方案通过,袁世凯、奕劻集团的势力便会大增,这对瞿鸿禨的政治生活是极为不利的。因而,这就促使瞿鸿禨在负责复核责任内阁方案的关键之时,副上《复核官制说帖》,明确反对袁世凯等人的这一责任内阁方案。此外,他不但亲自暗中向慈禧进言,而且还让赵炳麟等上书反对袁世凯等人的责任内阁方案。慈禧听后,便决定采用瞿鸿禨的意见,仍然设置军机处。也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同年11月6日(九月二十日),清廷明确颁布上谕曰:军机处为行政事务的总体机构,自雍正相承至今,没有什么弊端,无需改为内阁,故而仍然保留军机处,从而否认了袁世凯、奕劻等大臣的责任内阁方案,使其流产。而这一流产,是清廷失去了最后的自救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