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皇族内阁”3背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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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族内阁”3
——清史札记之三十七
我楚狂人
一、背景2
其次是地方督抚和驻外使节的倒逼。
清末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出国留学、考察人士的耳闻目睹,使得他们对英、美、日、德等国的责任内阁称赞不已。清廷立宪之前,他们倡导将君主的部分权力逐渐下移给内阁,主张实行渐变式的宪政改革,要求内阁对君主负责以及内阁由总理大臣所主持。这种呼声,《辛丑条约》后更加强烈。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夏,驻日公使李盛铎首次向清廷奏请实行君主立宪,变更专制政体。他认为各国变法首先在于确立宪法大纲,以此作为立宪之基础。并鉴于国体、政体有所谓专制、民主之差别,所以他建议清廷于近处参考日本勃兴的原因,于远处为防止俄国对中国边疆的扰乱,应该毅然决然颁布立宪,明定国是,再逐渐改革。此外,他还要求督办政务大臣要参鉴欧美诸国政体之精华,以中国的具体情形为根本,参酌变通,商拟变革立宪的具体事宜
会办商约大臣盛宣怀也认为,西方各国政俗不同,所以存在着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种政治体制。基于此,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初,他便在比较西方各国政治体制的基础上向清廷上奏道:“较量国体,惟日、德与我相同,亦惟日、德之法于我适宜而可用”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与两江总督周馥以及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上奏,请求以12年为期,实行立宪政治,并简派亲贵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接着,两广总督岑春煊也电请改革政体,实行宪政。督抚们的连续奏请,加深了清廷对宪政改革的重视,因为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危急,认为救亡的办法唯有赶紧实行立宪。他们认为全国舆论对此也是有利的,当时内外朝臣有无数的请旨奏章,民间又有报纸和文章为之鼓吹,全国上下都认为应该快速实行。当时云南巡抚林绍年还向清廷建言,以先定政体作为考察使臣之依据,并试图让清廷实行渐变式的改革,决定于适当的年份起改行立宪之法,使天下臣民在这段时期内探索适当的变革之法。同年冬,出使美国大臣梁诚、前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等联合其他驻外大臣联名上奏,以5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认为应该先宣布决定改革的宗旨,将立宪的纲要公诸于众,再行地方自治,最后再定集会、言论、出版的具体办法。为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7月16日(六月十四日),清廷便颁布上谕说:“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但”数年以来,规模虽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悉原委”
于是,清廷批准了袁世凯等的奏请,派出载泽、戴鸿慈、端方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考察英、德、美、日等列国的宪政。(详见:五大臣出洋)同年11月25日(十月二十九日)清廷再次发布上谕曰:“前经特简载泽等出洋考察各国政治,着即派政务处王大臣设立考察政治馆,延揽通才,悉心研究,择各国政法之与中国治体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随时呈进,侯旨裁定”。从而设置了考察政治馆,专门负责考究宪政和法律制度。在考察的过程中,考察大臣结合其国情对宪政各国进行了较认真的比较。如在考察俄国政体的过程中,端方、戴鸿慈就中国宪政改革一事专门向俄国前首相维特进行了咨询。当时,维特认为中国必先定相关法律,然后才能准备立宪,大约总计要五十年的时间做准备。对此,戴鸿慈对先定法律表示赞同,但认为当今形势紧迫,准备的时间不能少,但是五十年的期限过于长。同时,考察大臣还对英、美、法、德、日等主要的宪政国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以日本、德国立宪政体为其模板,进行宪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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