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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新股锁定三个月毫无意义

(2011-10-20 14:42:10)
标签:

财经

中国

限售期

爆炒

新股认购

股票

分类: 市场评论

    新股认购后,有一条规定,机构投资者锁定三个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毫无意义,相反却成为新股暴涨暴跌的推手。

    一些新股在上市首日,本来由于不设涨跌停板,再加上这些股票上方没有套牢盘,第一天换手率又比较高,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跟风,于是新股上市当日炒作屡见不鲜,但随着机构投资者三个月后的解禁期的到来,股价大部分都是提前展开下跌,很多新股开盘几日炒作后,1-3个月就出现30-40%的下跌幅度,使高位追入的投资者惨遭套牢!

    抑制首日上市新股的炒作,光靠停牌不能解决问题,那么让机构投资者的筹码第一天就可以抛售,就会有效抑制新股的当日非理性爆炒!

    一只股票锁定12个月,36个月,可能会对股价的冲击力较小,但你说锁定三个月能有何意义呢?笔者强烈建议取消这种僵化的规章制度。

    如果按照笔者的思路,新股从开始就应该不设限售期,所有的筹码可立即全流通,如此新股的开盘价断不会出现大幅高开,自然新股的风险就会大幅降低,市盈率泡沫现象也会被刺破,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是一大幸事!很多新股开盘首日爆炒,像最近的中国水电要是机构或配的15亿股也在当天上市流通,股价就不会当日冲高到6.23元,严重套牢5.5元以上的跟风者,这方面不能一味指责投资者不够理性,制度性的缺陷在其中扮演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拿的股票,要补充一条规定,就是在抛售前若干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指定媒体发表抛售信息,包括打算卖出多少,什么价位区间,以做到信息的透明公开化,起到间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上市就要全流通,用不着设立所谓的限售期,这其中的思路不过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种惯性思路在作祟。所谓的限售,并不是不售出,本意是保护普通投资者,实则在首日的爆炒,后续限售股和主力资金的勾结,运作,反而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罪魁祸首。

    有一个自由的环境,才是资本市场巨大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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