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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温哥华第一次上法庭(五)

(2008-07-01 09:15:48)
标签:

加拿大温哥华

法律诉讼

原创

妹妹篇

文化

分类: 加拿大见闻(妹妹篇)

接上篇在温哥华第一次上法庭(四)

 

 

原告和被告商讨付款时间表

 

付款庭审那天,我陪弟弟一同到了小型法庭。那天下午的案子大约有六七个,法官先让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到室外讨论“Payment schedule(付款时间表)”。

 

“我不是一点都不付你,而是不能付你那么多,这个判决是不合理的,因为你提供给法庭的很多资料都是不真实的。”房东对我弟弟说。

 

他终于良心发现认为自己有责任赔付了,法庭调解时,他还说一分钱不付呢。而就在不久前,当我的弟弟打电话找他时,他还口气坚定地说:“我已经决定不付你钱了,你去找法庭吧。”现在我们按他的要求找到法庭,他则不说坚决不付的话了。

 

“哪些资料不真实呢?”我们问,他分明是在以己度人。

 

“我本来是因为朋友关系才答应为你存放东西的,没想到好心没好报。”

 

他的女儿大声地吵吵起来:“好心帮你们存东西,现在却受到敲诈。”

 

敲诈?加拿大法官难道还支持敲诈行为?为房客免费存放行李是他们早已形成的惯例,不是为了交朋友,而是为了让客人下次再到他们的家庭旅馆居住,那纯粹是一种商业目的,他们却把它说成了交友的目的。

 

我想起第一次住在他们的旅馆被他多收的50加币水电费,那才叫敲诈呢,可是我当初很自然地把台湾人当作自己的同胞,没和他们计较,还将自己从大陆带来的特产送给他们,他们却把我们的善意当作软弱可欺了。

 

“既然是朋友,为什么不退剩余的租金呢?”我问。其实我在诉状里并没有要求他赔付弟弟剩余的租金,那400多加币就算是交了学费了。

 

“合同下面的一行小字说明提前退房不退租金的,是他自己没看清楚。”他和女儿都争着说。

 

“那你们就是公事公办喽,怎么能说是朋友呢?你们为房客存行李箱完全是为了下一次的生意嘛。”

 

当初我也有行李箱需要留在温哥华,这位房东告诉我可以存放在他那里下一次来住时再取走,并说以前也有房客这样做。幸亏我将行李箱存在了别处,否则也会被他丢在车库里和他那些无用的东西一样被小偷盗走。

 

“就算是为了生意,那小偷偷了东西,我们也有损失啊。”他的女儿无意中承认存行李箱是为了生意而不是出于“好心”了。

 

“你们的损失不就是那些没用的旧电脑吗?”

 

“那些电脑都是可以用的。”

 

“我弟弟箱子里的东西可都是来之前新买的。”

 

“那我们的电脑也是新的。”他女儿瞪着眼睛叫嚷到。

 

“那你分明是在撒谎了,你不用和我们着急,你可以去和法官讲。”

 

他的父亲在传真里亲笔写明他们丢失的是搁置不用的旧电脑,那些文件已经呈交法庭,作女儿的居然还说电脑是新的,真佩服她的说谎能力。

 

“那你们要的也太多了,赔你们300加币还差不多。”房东说。

 

C先生,我曾经给过你很多机会,第一次我给你打电话,你说要赔只能赔100加币。”

 

“那次你要我把400多加币房费全部退给他,那太不合理了。”

 

“我是说如果我是你,给房客丢失了行李箱,若不想赔付,完全可以和房客协商用少收房费作为补偿,何况你把我弟弟订的一号房间出租给了别人,让我弟弟住在另一间你很少能出租出去的房间,原本就是不守信用的安排,他订了一周的租期,只住了三天,你却按一号房的租金收取7天的费用,怎么说得过去?不退房租也罢,如果你在法庭调解时说可以赔偿行李箱的部分损失,我们或许可以考虑,但你却坚持一分钱不赔付,现在法庭判决了你又说可以赔我们300加币,已经太晚了。”

 

当初法庭调解时,为他做翻译的是他的朋友,一位从马来西亚移民来的华人,在庭上帮他翻译坚决不赔付我弟弟的损失,庭下又和我们说,“想想巴厘岛爆炸案吧,比起那些死去的人,你们那点损失算什么?”说完这话,还递给我一张名片,上面显示他是温哥华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总经理。不知道当他的客户需要他的公司负责保险理赔时,他会不会也和客户说:比起巴厘岛爆炸案死去的人,你那点损失算什么,放弃理赔吧。

 

而我们也无从得知房东有没有为自己的家庭旅馆生意买失窃险。按照常理,他是应该购买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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