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哥华第一次上法庭(三)
(2008-07-01 08: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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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庭审定在几个月后。一般小型法庭的庭审时间是1个小时。
正式开庭时,我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出庭作翻译,弟弟怕自己的英语口语不流利,便花了100加元请了BC省翻译协会的一位有证书的法庭翻译,是一位来自香港的移民。他要求弟弟提前一个多星期将案子的详情及被告人姓名告诉他,但他却在开庭前5分钟告诉弟弟他和被告是熟人,问弟弟要不要另请翻译?这话不等于白问吗?离开庭只有5分钟了,到哪里再找一位翻译呢?这位法庭翻译提前很久就知道了被告是谁,为什么不提前告诉原告?真是没有职业道德(我当时也是省翻译协会的会员,曾就这个事件写信给协会的道德委员会投诉,但是,他们只是回信说要调查此事,后来便杳无音讯,我也懒得再和他们理论了)。
当时弟弟也不可能有时间再去找其他翻译了,只好将就用他。这家伙果然故意在一些关键措词上耍花招(如家庭旅馆他翻译成普通民居),但是被那位能听懂中文的法律系学生识破。那位学生自始至终没讲一句中文,但却巧妙地揭穿了让法官困惑的文字游戏。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法庭规则,审理案件的每一个过程都要换不同的法官,也就是说,调解时的法官和庭审时的法官是不同的。
听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词,法官说,“窃贼盗窃是令人无可奈何的事,我的家也被窃贼光顾过。但是作为一个经营家庭旅馆业的业主,你有责任妥善保管好租客委托你保管的物品,而不应将租客的物品和杂物一起放在车库内”。
将房客的物品丢失完全是因为房东不负责任的缘故。首先,他不该将房客郑重委托他们保管的物品放在没有安装防盗系统又远离旅馆的车库里,再者,小偷在一天之内两次光顾车库,第一次他们发现车库门被撬但没有丢失物品时,就应该及时将客户的物品转移到安装了摄像装置的自己的家中或旅馆,但事实是,他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挪走客户的物品,只是将损坏的车库门重新拿木板钉上,导致几个小时后小偷再次光顾车库将客人的物品偷走。
最终,法官判决房东立即赔偿租客的损失1000加币以及利息和法庭费用共计1200多加币。
但是,法庭宣判半年后,那位房东还是拒绝赔付。我弟弟给他打电话,他说就是不付,后来他就干脆不接电话,弟弟留言他也不回。看来,哪里都有蔑视法庭的人。
被告就想赖下去了,看你原告奈我如何。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