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扶起老人”问题上法律太纠结
(2011-11-30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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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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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类似于南京彭宇的案件。
《广州日报》11月30日的消息,90后小伙子吴俊东因为扶起摔倒的老人,被法院判赔7万元。公益律师团已经为这个比较“郁闷”的小伙子提供了紧急法律援助,并认为这是一个“比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判得更离谱和错误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当中,包括彭宇案在内,我们的法官采用的都是“疑罪从有”的原则,因为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就是撞倒了原告。这和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判罚原则恰恰相反,辛普森案件是“全世界都知道是你犯的案子,但因为程序或者证据的原因,你就是没事”,我们是从常理上推断当事人既然肯把老人送到医院,甚至还垫付医药费,管你有没有证据,肯定就是当事人犯的事儿。
我们以为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闹得那么大,社会影响那么坏,法官的后来者们肯定会吸取教训,碰到类似案件的时候会谨慎判罚,但是这次的吴俊东案告诉我们“扶起倒地老人“的事情一旦走上法律程序,最后被判赔的往往还是原告。可一可二,我们都以为不可再三,但法律文书会告诉你,事实是可再三的,生活也是可再三的。
在大家感慨广东吴俊东案件的时候,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个条例当中规定了,你要是诬陷救你的人,要面临相应的惩罚。条例还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但这两件事情凑在一起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扶起倒地老人“这件事情上其实是相当纠结。这种纠结和暧昧的态度,反馈到社会上,给大家的信号就是继续的不明确,道义上看到倒地的老人必须要扶起来,法律上告诉你你把老人扶起来吧……或者没事……但是老人一旦告你……或者,肯定就有事了。
当社会公德最后必须要依靠法律来保护的时候,这是社会公德公信力的一种沦落。可是当法律都不站在社会公德这一边的时候,这是社会公德堂吉诃德式的悲哀。这种悲哀,被整个社会裹挟着,或者说是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了这种悲哀,法律只是压垮它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已。
或许,我们的立法部门或者权威的、说话顶事的法律专家们该专门坐下来好好聊聊、定定这些事情。如果社会公德的下滑无可挽回,法律至少不该扮演起哄、助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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