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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舜史迹考》40

(2023-11-06 1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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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虞舜帝的德治与法治

 

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一个累积式的渐进过程,而绝非一蹴而就。中华民族的文明时代,是自轩辕黄帝肇造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之后,以道制礼仪,以道制法律,开始了德治与法治并重的社会治理。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刑德相养”理论,用以指导社会实践。轩辕黄帝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惟道是行。明道以唯,时反以为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为之客。”

“刑德相养”的观点,源于执道治国这个宗旨。“一阴一阳之谓道”,故执道治国,说到底就是运用阴阳对立统一、相反相成之哲理,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使之阴阳调和、平衡,充满生的活力,以便和谐地、蓬勃地向前发展。故运用阴阳法则是其本性的方法,因而有文有武,有张有弛,有顺有逆,有开有阖,柔并济,刑德互补,互为根本,不相偏执。这就是,一方面要强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教育人,感化人,提高人民的道德素养,使人民树立科学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明理而守法,克己以公,除违法犯罪于未发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犯罪率。更道德风尚表现卓著者予以表彰,使之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另一面,则要深入进行法律宣传,加———————————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使违法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欲以违法不轨者感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全社会都切实感到善恶有报,如影随形。做到德治与法治互为影响,相得益彰。

反之,重德治,轻法治,则道德教育便会显得苍白无力,一味地行“仁政”而惩罚,就会造成姑息养奸。为上者不作为,在下者就会胡作非为;重法治,轻德治,则又会形成不教而诛式的刑法滥施,罚不胜罚。因为重刑而任法,便必然流于“暴政”之指,不得民心。黄帝因为极其重视哲学道理的传播,所以能够明民而治。但在客观实际上,则并非人人都能如圣哲,由是,论“刑德相养”之际,便生感慨:自然规律从天上到地下无所不在,人们不明白其道理,则只能去被迫地遵从这些自然法则了!

到了唐尧、虞舜时期,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更有大量的历史事例可以证明。

(一)虞舜帝的德治

虞舜帝的以德治天下,首先是有始祖轩辕黄帝“刑德相养”的理论指导。其次,是出于虞舜在特定环境之中克己修身的自我捶炼,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虞舜在盲父不慈,继母不爱,胞弟不恭的家庭中,以孝闻名而受到唐尧帝有意选为帝位继承人,从而下嫁娥皇、女英之后,瞽叟等对舜的迫害也并未因此而停止,其迫害手段实在令人切齿:瞽叟令舜去抹库房,待舜上了房顶后,瞽叟则撤去梯子,放火烧库房,想以此把舜烧死。当虞舜以智慧逃过这一劫之后,瞽叟又令其挖井,想在挖到一定深度之后,从上面填土将其活埋于井下。虞舜以其智慧一次次地躲过了这些杀身之祸后,并未记恨于父母与胞弟,而是依然如一地孝顺于父母,谦爱于胞弟。这些,就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一种大德。所以,其在帝尧任命为职官,继而摄政,直至继尧为帝治理天下的过程中,首以德治,教化黎民百姓,就是一种非常自然的事情了。

《尚书·舜典》载:“尧闻(舜)之聪明,将使嗣位,历试诸难……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纳于百揆,百揆时敍;宾于四门,四门穆穆;纳于大麓,烈风雷雨弗迷。”这一方面是在于舜的聪明睿智,而更加要紧的,是他人格魅力所致。“纳于百揆”即是掌管揆度百官议事、任用之职,凡舜所举荐及任用者,如八凯、八元,都感于舜德,在其司职之中,都言而有物,行而有度,庄重肃穆,利国而益民。

虞舜帝以德感化三苗,是舜以德治天下的典型事例:禹治水毕,虞舜透露出将以禹代行摄政之意后,禹就提出自己威望不及皋陶德播天下,恐民不依。言治水中苗民顽而不按时完工,请舜授权以征苗的问题。虞舜对禹的动辄进行杀伐以树己威,很不以为然,因此而不许。曰:“以德可也”。此后,舜对苗民行安抚,苗民安,天下闻之,“皆薄禹之义而美舜之德”。虞舜恐以后禹兴杀伐,遂迁苗民一部于三危,其余三苗南迁至彭蠡之间。此正如吴起所说:“昔者,三苗之居,左有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

历史上,虞舜的以德治天下,是史家赞不绝口的。《淮南子·原道训》对虞舜作了这样的评论:“昔舜耕于历山,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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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

《绎史》引《韩诗外传》。

《战国策·魏一》。

而田者,争处墝埆以封壤肥饶相让;钓于河滨,期年而渔者争处湍濑以曲隈深潭相予……夫能理三苗,朝羽民,徒祼国,纳肃慎,未发号施令而移风易俗。”

(二)虞舜的法治

德治与法治是互为依存的对立统一关系,缺一不可。中国自轩辕黄帝之时起,就以《易》道哲理为指导,行中正,理阴阳,制以法度,用在纠偏。纠而有度,使之公正、公平、阴阳互依,守恒以久。因此,黄帝曰:“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贤不肖并立,谓之乱;动静不时,谓之逆;生杀不当,谓之暴。逆则失本,乱则失职,逆时失天,暴则失人。失本则亡,失职则浸,失天则饥,失人则疾。”

虞舜帝受尧禅予帝位前后,同样重视以法治国。《尚书·舜典》载:舜即帝位后,“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虞舜帝的以法治天下,亦是遵偱着轩辕黄帝的“执法有度”、“正名求实”观点而施行的。正名求实,即于实事之中求其是,反对执法轻率,定罪名实不符,赏罚不公、不平、失度的行为。《黄帝经·经法》是这么说的:“物各有其本性,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道。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逆顺各有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因而,《十六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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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帝经·经法·君正》。

  《黄帝经·经法·四度》。

理》篇又言:执法之中“必审其名,名正而循名,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审察名理终结,是谓理。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虞舜的执法有度,是有着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可以证明的:

《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又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皆曰; 鲧可’。尧曰:‘鲧负命圯族,不可。’岳曰:‘异哉!试不可用而已。’尧于是听岳用鲧,九载,功用不成。”舜摄政之后,向尧建议,依法治鲧治水越治越乱之罪,而举鲧之子禹继父治水。禹治水成功后,舜又选贤禅帝位于禹。

舜的法治如何?我们联系古今事例,便可使问题变得清晰、明白:

第一,舜之治鲧治水非但无功,而且越治灾害越大之罪,是从国家的利益、百性的忧患角度出发的,刑之适当;

第二,舜之治鲧之罪,并未进行株连,他治罪于鲧,却举荐鲧之子为官而继父治水,其核心性的考虑,就是认为禹一定会伤父治水无功受诛之痛,全身心地奋力治水。这件事的本身,既表现出了舜的迢人智慧,同时又于实事之中求其是,执法而有度;

第三,舜治罪于鲧,鲧子治水有功,则选贤禅让帝位与鲧之子,而不传帝位与己子,舜毫无私念。他一是以天下为公,行事无论大小,都从百姓的利益为出发点,没有半点以权谋私的行为;更重要的,他以为鲧之有罪即诛,鲧子有功即选贤禅予帝位,都是应当的。就连鲧子受禅掌权、自己退休后,鲧子会不会报杀父之仇都不加考虑!这种以天下苍生利益为最大利益的坦荡胸怀,真是天日可表!所以,后世以“尧天舜日”而颂唐尧、虞舜的历史功绩,是适当的。从另一个角度上说,这也是一个执法守法、天下为公的问题。

执法者是否守法,事关法治能否实行,尤为重要。故黄帝言:“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为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管仲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因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大治。”

虞舜帝的德治与法治,存之于历史事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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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帝经·经法·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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