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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2009-11-06 08:49:45)
标签:

惩罚性赔偿

职业丑人

黑律师

王海

黄伟木

辞职设计师

职业替身

杂谈

 中央电视台有个节目,请王海、黄伟木和一位著名的劳动法律师一起座谈。这一画面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说明了三者间的联系。

 先看王海与黄伟木的联系。惩罚性赔偿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针对的是商业欺诈行为,王海行为曾对中国当时的打假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劳动合同法》大规模的引进这一制度。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范围只涉及商业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涵盖范围几乎涉及劳动法的所有领域。然而,《劳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实是没有可比性的。

 在消费领域商家卖假货,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了假货,实际利益已经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赔偿;在劳动领域,少了一纸合同,只是劳动者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失,法律显然不应针对可能性来进行赔偿。作为一种赔偿制度,实际损失与赔偿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正如人大审议这一规定时,厉无畏委员指出的那样:“工作一个月应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这一人大的常委进一步问:两倍工资是什么性质?“如果是罚款的话,不应罚款给个人,如果是工资,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的原则。做一个月就应该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违法了,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的法律责任好像转成一种额外补偿,这对其他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人为造成不和谐。所以我认为应该再考虑一下该负什么法律责任。”人大常委有时只是形式上的立法者,真正的立法者并没有搞清这样简单的道理。

 即便是王海,当其行为演变为商业行为,注册成立了大海公司时,其性质也发生了转变。笔者博客后有网友留言:“王海由‘打假英雄’沦为‘打假商人’,或多或少都体现了大众及司法部门对其这一行为的认识的转变。这种貌似善意的‘碰瓷’行为不知还能被容忍多久。。。”其实,“职业维权”应当更多的与劳动法律师这种职业行为进行比较。有人以为依靠“惩罚性赔偿”,多几个“史上最黑马农民工”、“维权狂人”便可改变我国的执法状况,实在是太过天真。事实上,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之间巨大的利差只会催生出了一系列新型职业的产生,例如,“黑律师”、“辞职设计师”、“职业丑人”等林林总总的各种职业,有的为员工服务,有的为企业服务。对于这些职业,我们也根据报道,略做介绍。

 其一,劳动法的“黑律师”,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族群,他们紧盯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一旦弱势群体发生不幸,他们立即出现,拍着胸脯保证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他们通常没有律师执业证,收费也好商量,很多时候颇受欢迎。农民工亲切地称他们为“自己的律师”。[1]

 其二,辞职设计师,专门帮助职场人士顺利辞职、不付高额违约金、顺利取回档案和社保转移单等,主要服务对象是那些第一次跳槽的毕业生。[2]

 其三,“职业丑人”,也被称为“职业替身”,专门被一些大公司雇佣来代替HR做“丑人”。这种“职业替身”被空降到公司里,出面操刀裁员,事成之后,再被公司“开”掉以平“民愤”,领一笔不菲的报酬走人。“职业替身”被用于处理一些比较敏感和棘手的裁员行动,如大规模的裁员、涉及企业中高层人事和内部架构变动的裁员等。这样的裁员机构对外一般以“项目组”、“战略改革委员会”之类的名头出现[3]

 我们有必要让原本简单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插进这么多外人吗?如果要强化劳动者的地位,也应当是转变工会的职能,让工会真正服务于劳动者。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含量大大加强。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职业规划的内容,部分的将被法律风险的防范所取代。这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防范的结果,只会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紧张。这种管理成本的提高,劳动者非但不能受益,反受其害。

 那篇将黄伟木“卧底维权”行动上升到了“释放出了民主光芒”的文章称:“伴随着民主光芒在草根阶层日益璀璨夺目,侵害职工权益的种种邪恶力量注定会自动收敛或退却,进而促使劳资关系日臻和谐,实现企业与职工利益的共赢,这恐怕才是黄伟木“卧底维权”行动的真正示范意义所在。”[4]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维权狂人”方某提起的11起诉讼中的10起,应当对“职业维权”有最切身的体会。该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周文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一番话或许可为“示范意义”做注脚:

 “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恶意维权的现象确实存在。”周文君说,从反映到诉讼层面的情况看:有人主动应聘到企业、主动加班,但不签合同,然后再找机会向企业索赔;也有人进入企业后消极怠工,企业若因此给予降薪或开除处理,就可能收到一纸诉状,遭到“合法”索赔;还有一些劳动者在自己诉讼之余,到仲裁机构或法院门口招揽“生意”,收取代理费用为他人代理案件。为了赢得对方信任往往虚假承诺夸大胜诉率,煽动劳动者提起不切实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一旦发现代理的案件可能败诉,又将责任完全推给纠纷处理机构,造成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陷入僵局。[5]

 这就是我们所要的“劳资关系日臻和谐,实现企业与职工利益的共赢” “民主光芒在草根阶层日益璀璨夺目”吗?我们不要被自己制造的大话给骗倒!
 
 
 


[1]珠三角劳动维权催生“黑律师” http://www.cworksafety.com2008-11-03 10:27:45 南方日报

[2] 辞职设计师北京走俏 瞄准第一次跳槽毕业生2007年10月京华时报http://news.sohu.com/20071108/n253121024.shtml

[3] “职业丑人”:大公司雇“职业杀手”大裁员

http://news.QQ.com  2009年04月17日08:59   南方网http://news.qq.com/a/20090417/000745.htm

 

[4] “卧底维权”释放出了民主光芒,徐云鹏,2008-09-19 15:42:39,转引自http://news.21cn.com/today/topic/2008/09/19/5221387.shtml  2009-2-17访问

[5]男子频跳槽专告企业违法用工 “碰瓷式维权”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 2009-10-20,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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