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张海超的悲剧是由《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为甚。虽然它在被卫生部门制定之初也许充满善意,但由于其中种种漏洞,导致不少职业病患者进退维谷。”[1]
在张海超例子中,不是搞法律的媒体人也对现行制度的三个主要问题看得清清楚楚:其一,自证其责,看职业病为何必须由工作单位提供资料不可?哪个单位愿意自证有责呢?其二,垄断机构,看职业病为何必须交给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其三,体内循环,职业病诊疗机构的错误结论,惟有通过鉴定的方式才能推翻,而为什么鉴定机构又偏偏和诊疗机构“同利益共政绩”?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最大的问题是将所有的权力统统设计得没有任何制约机制。法律是一套制衡系统,当着权利没有制约时一定会滋生腐败。
然而,针对诸多评论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漏洞的说法,一篇题为:《卫生部称职业病诊断规范暂不修订》的文章给出了官方的观点。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近日回应称,他未听说该办法会进行修订。毛群安近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人员,在我国,工伤、司法鉴定也都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如果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毛群安说,一个办法或者法律,都是经过了诸多调查论证,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经验教训,“开胸验肺”事件属于个案,在个案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具体地来进行解决。[3]概括毛群安的观点,其实也还是很鲜明的:“开胸验肺”依然应当作为一个个案“特事特办”,卫生部不打算对有关规定做出修改。
卫生部拒绝修改的理由其实是两点,稍加分析便可看到都站不住。
其一是强调专业性。卫生部认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人员,事实上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技术肯定不是高深到只有自己人才能掌握的程度。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多例,尘肺病占了职业病的绝大部分,职业病防治所应当对尘肺病的诊断最为内行。然而,张海超例子中不是恰恰是体制外的专家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体制内的专家却失误频频。
其二是强调稳定性。卫生部认为一个办法或者法律,都是经过了诸多调查论证才形成的,不应轻易改动。法律自然应当有稳定性,但是当着一个制度的设计缺少了最起码的合理性时,不应当修改吗?
卫生部其实是在以一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刻意回避一个根本的问题:权利如何制约?问题是有关方面想要制约吗?在很多人看来,卫生部是一个意料之外的回答,在笔者看来一切圴在情理之中。
笔者在7月24日的博客中其实对官方的这种答复已经有所预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制度安排?‘部门利益’恐怕是我国难以回避的症状。我国的立法往往是由主管部门来进行的,这种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的状况,必然要将执法利益最大化。对于执法者来说,让职业病防治所既是衙门,又是医院,还能有更好的制度安排吗?‘部门利益’这种顽症如此可怕,有时你对制度做出了‘开胸验肺’,却不会有人去采纳最简单的结论。”
毛群安代表卫生部所做的表态,可以说又一次被笔者“不幸言中”。最近这个时期在劳动领域有太多的“不幸言中”。“言中”却是“不幸”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个人不仅在经济市场上是自利的“经济人”,而且在政治市场上也是关注自身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4],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寻租(Rent-seeking)。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并不比其他机构更圣洁、更正确,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的缺陷一样严重。
“张海超用一个人的肉体在抗争着我们比钢铁还僵硬的制度。”这也是笔者7月24日的博客中的形容,碰撞的结果难道不是事先就注定的吗?这是个人之“不幸”,还是我们国家之“不幸”?
[4] 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0-51页。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