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之“常事常办”
(2009-08-05 08: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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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常事张海超特事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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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之“常事常办”
张海超强调的是“特事特办”。所有的一切都因为“特办”,前提是“特事”。“特事”自然是指“开胸验肺”。没有了“特事特办”自然应当回到“常事常办”的轨道上来。我们不妨回到正常思维来重新审视一下张海超案件:
企业罚25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据说是“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指第九十二条,这一条是说“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罚企业是当地的明星企业,想必是通过无数次检查的,不出事的时候是明星,一出事就成了扫帚星了。回到“常事常办”,自然应当理解为明星企业,怎么会惊动《劳动法》的大驾。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对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进行处罚。
何谓“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多长时间未提供?本案中如果“未提供”何来误诊?按规定,实施这一项处罚还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这一条件显然是不符合的。显然企业“错不当罚”。
职业病防治所处罚依据是什么?最接近的应当是“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只有“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照该法规定,几乎找不到“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的情节。至少从证据上看,只能说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出现了误诊。“误诊”如果有可罚性的话,几乎所有的医生都要不停的处罚。有哪个医生没有过误诊?
至于职业病防治所的主管部门就更没有处罚依据了,我们甚至找不到一条哪怕是相近的条款。
其实,真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处理,最值得处罚的是为张海超做出职业病诊断的那些医院,例如本案中的郑大一附院。正是这些医院的诊断,促使张海超的坚持,也才有了“开胸验肺”的悲壮之举。
按照该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不仅可以做出处罚,处罚可有十倍之巨,这是让人瞠目结舌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
这也是张海超在做出了“开胸验肺”这样惊心动魄的举动之后,有关部门依然如此冷酷无情的原因,张海超原是逃不过他们的如来掌的,在法律上他们本是享有最充分的保护的。反观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多少反映出越过雷池之后的心虚。本案中张海超是以悲壮之举请动真神,才有了转机的。离开了“特事特办”,你除了办办局外人,局内人誰也动不了。这才是本案中最可怕的地方。
据卫生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多例,病人广泛分布于煤炭、冶金、坑道建设等行业。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有14万多人死于职业尘肺病,每年新增约1万例,以上各数据均居世界首位。尘肺病波及人数众多,而且不可治愈,由此消耗的社会资源要远远高于矿难等突发性灾难。现在全国出现了许多“尘肺村”。[1]没有了“特事”,还会有“特办”吗?
在“特事特办”的风刮过之后,这几十万的兄弟姐妹靠什么来解决问题?“开胸验肺”之“特事”能否促进我们的“常办”的正常制度有所改进呢?
常事常办新闻材料请见:
http://www.eastlaborlaw.com/news/detail.asp?newsid=444&type_sort=%E8%B5%84%E8%AE%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