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董保华
董保华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997
  • 关注人气:453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最高院以什么意见来指导审判工作

(2009-07-28 09:21:18)
标签:

劳动争议

审判工作

仲裁

法院

杂谈

分类: 最新博文

    前几天有网友留言:“董老师,不知您是否可以重点解析一下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看了半天,感觉核心是要两头兼顾。但又好像什么都没有说。请董老师重点解读一下好吗?”有网友回答:“最高法院说的很清楚:修改劳动合同法,让企业继续活下去,保稳定呀”原先的网友答:“我倒是想他修改,可是没看出修改的意思啊。核心思想貌似是两头兼顾,公平与效益不可偏废。可是没有具体法条保证,实际是一纸空文。您能指点一下,到底是哪儿有‘修改’意思吗?”

    就网友争论,管理笔者博客的同学也曾来与笔者探讨。笔者想起了一个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干部的比喻。“有一个庙,平时的香客就不少,如果现在香火改成免费,而且有求必应,结果会怎么样?”这位同学的回答是:“这个庙一定是不堪承受,最后菩萨只会对那些善男信女显灵。”依笔者看来,这就是最高院今天面临的问题以及必然的选择。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出现了井喷。数字对于网友一定过于枯燥,因此笔者将其做成一个附件。我们尽量做一些较为形象的解释。

    来自北京的报道称,二中院劳动争议合议庭法官们吃过晚饭,又回到办公室继续工作。因今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为提高工作效率,春节一过,法院就开始部署全庭法官加班,从2月16日起,每周一、二、三晚加到8点半,同时保证案件质量。并且这种制度将保持下去。[1]

    来自上海的报道称,仲裁员人均处理案件400余件,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仲裁员加班加点处理案件。[2]我国目前有效工时是全年2000小时,去除年休假以及开会,一般只有1700小时左右。上海的仲裁员平均每半天就要处理一个案件,包括立案、预备庭、正式庭、写判决书等等。

    来自广东的报道称,“13个法官,7540宗案——截至11月15日广东法院系统年度收案数统计日,塘厦法庭人均收案近一千宗的就有三人。一千宗,相当于内地一个基层法院的收案数。”[3]一千宗,每个案件的处理时间平均只有两小时!

    这种情况在全国都极为普遍。2008年12月26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刘义在接受采访时说,2008年5月1日以前,该院立案三百余起,可一过“五一”,立案数量猛翻了4倍。到年底一算,真是吓了一跳,全年立案数达2088起,其中涉及加班、社保、补偿金的案件占7成,案值更是破记录——1.0864亿元。为了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只好“内部挖潜”,取消以前周三、周五的学习和案件的讨论会,改成周一至周五每天开8个庭。另一方面,为了节省时间,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尽量将写裁决书的工作带到家里做。该院的一位仲裁员对记者说:“相关法律要求45天结案,对仲裁机构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4]

    颇为讽刺的是,仲裁、法院都在以违反劳动法的加班、加点方式来应对新劳动法带来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井喷。面对如此大量的案件,超负荷运转的仲裁员、法官会如何处理?一个简单的做法就是尽量偏向劳动者。因此,各地的劳动者的胜诉率均极高。一个熟悉法官被评为优秀法官,笔者知道其能力并不突出,于是特别关心了一下报纸上如何介绍,原来主要事迹是在案件审理中对弱势群体的格外关心。从报纸上介绍的事迹看,笔者认为,应该考虑是否称职的问题。除了主持公道,其他的关心难道不是画蛇添足吗?法院正在推销一种对劳动者的廉价公正。受到鼓舞,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涌向仲裁、法院。无论你说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还是一个良性循环,循环的结果是仲裁、法院已经不堪重负。从笔者已经去过的法院来看,今年劳动争议势头不减反升。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已经突破了仲裁、法院所能承受的极限。

    对于仲裁而言,前一个时期基本说法是成立仲裁院,劳动部门化“危”为“机”扩大行政权力,在精减机构的改革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劳动部门不仅一个未减,还纷纷增加,很多城市都成立了仲裁院。事实上,已经成立仲裁院的地方,面对水涨船高劳动争议,压力并未缓解。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流失率还很高,随着劳动争议的井喷,这类人才在市场上也正在变得抢手。仲裁还可选择的应对的策略之一是“拖”,拖过45天,让申请人主动选择法院。因此,劳动部门对于劳动争议的井喷并不着急。

    对于法院而言,仲裁的故意拖期,无异于以邻为壑,让法院的压力更加增加。于是在被一些网友所说“没有具体法条保证,实际是一纸空文”的最高院规定中出现了一条实实在在的规定:“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这一条的意义在于排除劳动仲裁的故意拖期,以邻为壑。

    法院慢慢开始意识到最符合他们部门利益的做法是应当回到公正审案上面来。200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强调“公正司法”这可能就是最高院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审判工作的意见。网友可能对这一太过平常的结论非常失望。笔者倒不这么看,在一片极端的喧闹声中,能提醒各级法院保持平常心,就已经非常难能可貴了。只有公正的去司法,才会有 “司法公正”的结果。

    笔者担心的倒是“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表述。中国太喜欢全民做一件事,过去是全民经商,现在是全民都是道德家,法官是不是应当成为一个例外的群体?如果国际金融市场不动荡了,世界经济不衰退了,法院还要保持“公正司法”的平常心吗?没有“公正司法”的态度,还会有“司法公正”的结果吗?

    当然,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2009年7月6日公布这一《指导意见》,具有某种象征意义。这是我们明天的话题。

 

 

劳动争议的一些数据:

    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5]

    上海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64580件,平均每天177件,比2007年增长了119.1%。数据显示,上海青浦、宝山、金山、奉贤、浦东、南汇等用工量较大地区的案件量,达到了2007年同期的3倍及以上,最高达3.6倍。据悉,2008年上海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量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多。[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去年10月在向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汇报情况时透露,去年1月至8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万件,同比增长2.6倍;涉案人数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3倍和4.2倍。[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在省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做报告时介绍,去年全省共审结各类一审劳动争议案件76733件,同比增长157.43%。[8]

 
关于《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请点击:
 


[1]劳动争议剧增法官加班办案,新京报,2009年02月18日,转引自http://news.sina.com.cn/c/2009-02-18/023815177408s.shtml,2009-2-26访问

[2]本市发布2008年劳动争议情况分析,转引自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18454/userobject21ai321896.html,2009-2-25访问

[3]南方周末:东莞塘厦法庭:中国最忙的法庭2008-12-4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zm/200812040088.asp,2009-7-28访问

 

[4]劳动争议案件一年“井喷”, 新疆法制报2009年1月6日16版文章作者:本报记者王维李媛媛,转引自http://www.xjfzb.com/view.asp?id=22742,2009-2-26访问

[5] 2009:劳动争议趋势预测,转引自http://wr.cccv.cn/jxplawyer/dyn200921222233740.shtm,发布时间: 2009-2-1 22:22:33,2009-2-25访问

[6]上海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增加趋势,《工人日报》,2009年02月25日 02版。

 

[7]东莞劳动争议骤升,《财经》,记者:周琼,2009年01月14日,转引自http://www.caijing.com.cn/2009-01-14/110048077.html,2009-2-26访问。

[8]全省法院去年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157.43%, 南方网,2009-02-15 ,转引自http://news.southcn.com/gdnews/gdyc/content/2009-02/15/content_4912119.htm,2009-2-26访问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