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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劳动合同法>台前幕后一百题
十大模糊条款之规章制度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含义是“单决”还是“共决”?
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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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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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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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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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读出来是共决制。
在全国总工会的报刊《工人日报》上这样理解规章制度的制定:
长期以来,在劳动法理论中一个主流的观点认为:劳资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性”。
正是这种既定的劳资关系隶属性的理念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人格尊严现象。
《劳动合同法》突出强调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劳资共决”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理念具有革命性的挑战。制定规章制度再也不只是用人单位单方的特权,而是劳资双方的“共决权”。
人大法工委读出来是单决制。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称“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①]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这种解释显然是从不抵触的角度进行解释的。
为什么呢?如果理解为共决制,《劳动合同法》显然是与《公司法》抵触的。因为公司法是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草拟的,而《劳动合同发》是人大法工委行政室草拟的,当然左手和右手打架的时候,那就可以看出大脑出了问题。所以为了平衡左右手,必须搞下平衡。
只是这种解释本身也是一种学理解释,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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